2021年8月18日18时20分许,在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发生一起道路运输事故,造成1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约70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三号)《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自治区政府令第50号)和《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权限的通知》(南府办函〔2019〕174号)的有关规定,高新区管委会成立了以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凌捷为组长,应急管理局局长杨林芳为副组长,由纪检监察室、应急管理局、工会办、交警八大队等部门相关负责人员为组员组成的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8?18”道路运输事故调查组(以下简称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坚持“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原则,通过现场勘验、调查取证、检测鉴定等工作,查明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及事故防范整改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一)事故车辆和驾驶人情况
1.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及驾驶人情况
(1)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为大运牌CGC3040HBC34D轻型自卸货车,车辆识别代号LG6ED54H3GY451563,发动机号为E4312F00242,车辆登记所有人为南宁市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出厂日期为2016年03月01日,检验有效期止2022年03月31日,强制报废期止2031年03月16日,核载质量1495kg。机动车行驶证发证日期为2016年03月16日,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该车购有保险。
(2)驾驶人情况:潘武省,男,常住户口所在地:广西武鸣县灵马镇。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发证机关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有效期2021年07月22日至2031年07月22日,驾驶证申领符合相关规定,状态正常。
2.南宁K5Y62(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及驾驶人情况
(1)南宁K5Y62(临时车牌)电动车情况。南宁K5Y62(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品牌型号为比德文,号牌种类为临时车牌,生产日期为2013年05月07日,车身颜色为...,车架号053821311466868,电机号W6010080LM131204254。电动车所有人为陈钜玲。
(2)驾驶人情况:陈钜玲,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南宁市西乡塘区,事故发生时,驾驶南宁K5Y62(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沿高安路由西往东直行至高安创业路口,与潘车发生碰撞,当场死亡。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情况
南宁市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5年06月24日,注册地位于南宁市良庆区光明街西三巷8号一楼,法定代表人为陆海玲,公司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持有《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50108330671800E,经营范围包括普通货物运输(具体项目以审批部门批准的为准);销售:汽车(除九座以下乘用车)、汽车配件、建筑材料(除危险化学品及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陆海玲,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南宁市良庆区南晓镇,南宁市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南宁市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提供了公司2021年5月至2021年8月短信信息明细、公司安全会议学习记录、公司车辆安全检查记录表等证据资料。
(三)事故道路情况
事故地点为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路口无交通信号灯控制,高安路呈东西走向,创业路有施工围挡,道路中央有绿化带隔离,有道路交通标志、标线,沥青路面,道路平直、干燥,夜间有路灯照明,视线良好。
(四)天气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南宁高新区境内晴天,视线良好。
(五)有关检验鉴定情况
1.驾驶人血液乙醇检验情况
经检测,陈钜玲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6.39mg/100ml。
经检测,潘武省的血样中乙醇浓度为0.0mg/100ml。
2.车辆技术检验情况
经检验: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行车制动性能不合格,驻车制动性能合格,转向系合格,照明装置合格,信号装置不合格,反光标识不合格,防护装置不合格,行驶系不合格。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处置情况
(一)事故发生经过
2021年08月18日18时20分许,潘武省驾驶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沿南宁高新区创业路南侧工地出入口由南往北行驶至高安创业路路口左转弯时,适有陈钜玲驾驶南宁K5Y62(临时车牌)二轮电动车沿高安路由西往东直行至此,潘车车头左前侧与陈车右侧发生碰撞,造成陈钜玲当场死亡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交通事故。
(二)应急处置情况
事故发生后,在场人员拨打120救援电话和报警电话。120医护人员随后赶到现场,确认陈钜玲已当场死亡。南宁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八大队派警员赶到现场勘查,管委会相关部门立即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该起事故发生后,高新区各有关部门应急响应迅速,应急救援处置及时、有效,事故善后处理妥善,未引发社会不稳定事件。
三、事故原因和性质
(一)事故原因
潘武省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是造成该事故的根本原因。
(二)事故性质
经调查认定,南宁高新区高安创业路口“8?18”道路运输事故是一起营运车辆负全部责任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对有关责任人员和单位的处理建议
潘武省,驾驶机件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机动车桂A81Q28轻型自卸货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关于“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及在转弯时未让直行的车辆先行的交通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关于“机动车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也没有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除应当遵守第五十一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三)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单方过错造成此事故。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潘武省应承担该事故的全部责任,由公安(交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事故防范及整改措施建议
(一)南宁市鑫顺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要进一步加强对驾驶员安全文明培训教育和营运车辆日常管理。
(二)道路运输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营运公司的安全监管,督促营运公司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公安交管等部门要加强对驾驶员安全驾驶、文明驾驶查处和宣传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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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廖旭峰 钟春
值班编辑:黎艳琴
内容来源:南宁交警、高新区应急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