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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研审批7个前置条件,项目报批需要哪些前置条件?项目审批必备材料清单!项目立项前置..

可研审批7个前置条件

根据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用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新旧规定对比下文:

原 规 定

原《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11号)第十二条规定:项目单位在报送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附送以下文件:

(一)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仅指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用地预审意见(不涉及新增用地,在已批准的建设用地范围内进行改扩建的项目,可以不进行用地预审);

(三)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四)节能审查机关出具的节能审查意见;

(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可以看出,原《管理办法》明确规定: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节能审查意见等都是项目立项核准的前置条件。

新 规 定

国务院《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

对关系国家安全、涉及全国重大生产力布局、战略性资源开发和重大公共利益等项目,实行核准管理。对前款规定以外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企业办理项目核准手续,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书;由国务院核准的项目,向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提交项目申请书。项目申请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情况,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

(三)项目利用资源情况分析以及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分析;

(四)项目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分析。

本文编者:对于实行核准制的项目,目前,全国各地在办理项目核准手续时,通常要求建设单位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项目申请报告及项目审批请示文件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及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部门出具的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

水利水电、交通等涉及移民搬迁的项目,往往还需要提供移民安置规划审核文件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规定: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

(三)项目总投资额;

(四)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备案机关收到上述信息即为备案;企业告知的信息不齐全的,备案机关应当指导企业补正。企业应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不管是实行核准管理的项目,还是实行备案管理的项目,项目选址意见书、环评批文、土地预审意见和节能审查意见,都不再是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的前置条件。

并且《条例》对项目备案要求更简单,不需要办理任何批文,备案机关收到企业报送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环评法》规定: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依法经审批部门审查或者审查后未予批准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也就是说,环评批复不再是项目立项之前必须完成的,但在项目开工前必须完成。

企业投资项目备案信息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基本情况:企业名称、地址、性质、登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及联系电话

(2)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性质 、拟建项目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项目建设起止年限、项目总投资、资金来源、项目负责人及联系电话、通讯地址

(3)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

(4)对备案信息真实性声明

(5)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项目单位(盖章)

可研审批7个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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