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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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一镇政府职员杨某,中午在岳父母家吃饭时被鱼刺卡住喉咙,当时自行进行了处理。下午上班后,他感觉喉咙不舒服就医,因病情恶化抢救无效去世。
经司法鉴定,杨某系因鱼刺刺伤咽喉引起急性喉头水肿、出血和急性炎症并阻塞呼吸道,终因缺氧窒息而死亡。
据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患者(杨某)病因明确,病情严重及凶险程度高,以及发展迅速,与其鱼刺刺伤咽喉部位特殊性,及自行不当的处置,而发展至急性喉头水肿伴急性炎性反应致缺氧,缺氧亦引起气道内分泌物的增加,而阻碍气道有效的通气量,以及糖尿病基础疾病、精神紧张等因素的叠加,最终发展导致呼吸道阻塞窒息死亡后果。
事后,杨某家属向人社部门申请工伤认定,人社部门调查后认为杨某死亡不属于工伤认定和视同工伤认定范围,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家属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判决人社部门败诉。人社部门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认为杨某下午上班后感觉喉咙不舒服是中午伤情的直接延续和发展,并非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也不属于原有疾病的突发,再结合上述司法鉴定杨某死亡的原因,本案并不存在杨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情形。
最终, 该院作出判决,撤销本案的一审、二审判决,驳回死者家属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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