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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新婚男子性功能障碍引发家庭矛盾,妻子不满要求分手
V信【50051246】
失踪 9 年精神障碍男子被卖多个黑砖厂,涉事人员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如何保障特殊群体生命健康?
前段时间,女子拐卖同居男友至缅甸园区一事,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当时笔者写过一篇回答,大致介绍了现在我国拐卖男性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出现这种情况。
大众出于朴素的正义感,往往希望看到对相关拐卖者的惩罚,认为不管拐卖、绑架、拘禁还是别的,总有什么罪名可以惩处他们。遗憾的是,就现行刑法来说,拐卖年满十四周岁的男子,确实不是犯罪行为,可能买方有时会触发拘禁、强迫劳动等罪,但卖方基本上是找到不可规制的罪名的。
律师称我国刑法尚无拐卖男性罪名,那么拐卖男人会以什么罪名定罪?
事情是如何发生的
这次这个案子,也是一个同样的典型,很好的驳斥了“拐卖男子过程中会有拘禁、强迫劳动、器官贩卖和故意伤害等次生犯罪,所以拐卖本身合法也没什么,不妨碍打击”的谬论。对于本案受害人这样的精神病人,或者其它各种无行为能力人来说,拐卖者和收买者根本无需使用暴力和强制限制人身自由等手段,只要一点语言诱骗就能达成目的,此时,无论是拐骗并贩卖受害人的行为,还是收买受害人后将其作为奴工的行为,都完全不在我国刑法打击范围以内,这时候,把一个人作为货物买卖和使用居然成为了全然非罪的正当行为,人不再成为人,反而成为货物了。
那些利用其特权地位规定拐卖一部分人不是犯罪的人,制造一起又一起这样罪行的人,我们从她们口中听到过很多悦耳的口号,文明啊,进步啊,现代啊,西方啊,人非工具啊,人文关怀啊,权利和自由啊,数之不尽,但揭开她们鲜艳的毛皮,很容易看到这些口号里从未包括过汉族平民男性。
有形的出卖固然令人齿冷,可无形的出卖早已为男性所习惯和麻木了。几十年来,男性的手指卖给机床,脚步卖给矿井,脏腑卖给反应釜,骨头卖给沥青路面,血液卖给钢筋、商混和塔吊,灵魂卖给反应釜,思绪卖给边境线和岗哨亭,从来没人敢于觉得这有什么问题,而贩卖所得的报酬,人们把它叫做工资,往往“上交”给坐在家里刷剧喝奶茶打麻将的不劳动的人。按经济统计年鉴,她们的个人劳动报酬占社会总额的37%,而个人消费却占到69%以上,工业产值贡献率更要跌破15%了。国朝肇建,汉男是交了血税的,入目所及,建筑物,铺设路面,工业产品,机械制品,水电燃气,无不是以汉族男性为主体的劳动者的鲜血、智慧和汗水铸造而成,而她们负责享用这一切,并指责她们永无止境的新要求得不到立即满足是对她们歧视,要用更多供养来赎利滚利的罪。
尽管大多数人把她们视为一个朦胧的“西方”的追逐者,她们大体上也确实是对西欧北美诸国船货崇拜的狂信徒,但必须指出,北美诸国和多数西欧国家没有她们这样的低道德优势,做不出明文规定只有拐卖一部分人是犯罪的事来。事实上,当学习西方有损她们短期利益的时候,她们总是毫不犹豫的对西方呲牙,讲出“欧洲的坏处是童权太过分”、“美国人不接受彩礼太野蛮了”、“荷兰敬茶欺负小女生,非说我打老公就是家暴还要抓我”等典故来。
作为一个人,我希望本案中的拐卖者因为拐卖受到公正的审判和惩处,这也是自然法所要求的,显而易见,如果不禁止把一部分社会成员作为货物来交易,必然会导致普遍的不安全感,以至于阻碍社会运转;但我对我国刑法的知识和经验又不断提醒我,在分析法和法教义学的视角下,这种行为并未被预先明文公示为犯罪,司法官就绝不能以刑法对其发动打击,否则法的确定性将荡然无存;如果社会影响大到一定地步,公诉机关和它的应声虫当然会找个能兜底的罪名将其判个两年搪塞一二,就如前段时间那个“把人卖给园区是帮助园区诈骗,所以别管园区里的主犯是否落网,先以诈骗的帮助犯对其起诉”的剧目一样,但我们都知道,那是比没有处罚还要有害的情形。
男朋友有性功能障碍,该不该分手?
如果你很在意这个,那就分呗。
我也是前段时间才了解到有种性功能障碍叫“蛇精延迟”。
我之前以为我很牛逼,后来问了医生朋友才知道这他么是病。
“今日方知我是我,草”
匿了
没有子女和共同财产,婚后发现男方有性功能障碍,起诉离婚容易吗?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意见,该意见规定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一方以此为由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夫妻感情破裂,从而判决准予离婚。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989年11月21日)(已废止)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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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男方性功能障碍,女方提出离婚,这种情况女方可以要求男方进行赔偿吗?
夫妻一方因生理缺陷无法发生夫妻生活,且难以治愈的,是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依据,提供相应证实,法院以此可以判决离婚!夫妻离婚法定获得赔偿的情形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除以上情形之外,你所说的男方有生理缺陷,造成双方离婚的是不能以此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