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防“开门杀”车主给车位加护栏,法匠说法丨装修改开门方向、车位装围栏?这些行为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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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少人装修时为了节省室内空间,可能想将入户门从“内开”改为“外开”,也有不少人为了保护自己的爱车不被“开门杀”,可能想在自己的车位上安装围栏,上述行为看上去是小事一桩,但是一旦对邻居产生了影响就有可能引发矛盾,产生纠纷。从入户门朝向之争到车位围栏之困,相邻权纠纷正成为城市生活的“新型矛盾”,这些看似小事,却暗藏法律红线。

装修能擅自改变入户门方向吗?

基本案情

林某、邱某的房屋与洪某、何某的房屋相邻,两房屋的入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角。两房屋共用一个公共通道,通道宽度为148厘米,1204室房屋出行时需通过1203室门口。两房屋的规划设计入户门均为内开式,洪某、何某在装修其1203室房屋的过程中,将入户门改为外开式。1203室房屋的入户门宽度为108厘米,该入户门呈90度角打开时,公共通道宽度为59厘米,入户门呈最大限度打开时,公共通道宽度为92厘米。后林某、邱某以洪某、何某的上述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为由,向该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洪某、何某虽享有对其房屋进行装饰、装修的权利,但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洪某、何某的房屋的入户门修改为外开式后,在入户门打开的情况下,公共通道最窄仅为59厘米,不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第5.7.1条“套内入口过道不宜小于1.20m”及第5.85条“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的规定。上述1204室、1203室房屋的入户门紧密相邻呈90度角,洪某、何某修改入户门的行为,存在影响林某、邱某日常通行及紧急情况下安全疏散的隐患。

最终,法院判决,洪某、何某应将房屋的入户门由外开式改为内开式。判决后,洪某、何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案例来源:(2023)闽03民终27号民事判决书】

分析

(1)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未经许可擅自改变房屋入户门设计朝向,将入户门由“内开”改变为“外开”,对公共通道使用和相邻房屋开门造成妨碍的,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的责任。

(2)并不是所有的入户门只能“内开”,入户门的规划设计需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的《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第6.11.9条、《住宅设计规范 (GB50096-2011)》第5.8条规定的标准,内开或外开均可,若入户门设计为“外开”朝向时,应符合《住宅设计规范》第5.8.5条的规定,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和相邻户门开启。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72条

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288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5.7.1条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宜小于1.20m;通往卧室、起居室(厅)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第5.8.5条

户门应采用具备防盗、隔声功能的防护门。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开启。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

(GB50352-2019)》第6.11.9.5条

开向疏散走道及楼梯间的门扇开足后,不应影响走道及楼梯平台的疏散宽度。

在自家车位上装围栏,合法吗?

基本案情

原告林某是某小区的B35车位的业主,而被告钟某是相邻B33车位的业主,两车位位置左右相邻。为防止自家车辆在停车位被剐蹭、被损害,钟某于2020年5月22日在其车位界线内安装了围栏。安装当日,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向钟某发出了《违法整改通知书》、向住建局发送了《关于请求拆除某小区B33车位违规加建车栏的函》,并与住建局工作人员一并到场处理所涉问题,但未果。因钟某安装的围栏影响林某使用其车位,双方协商无果,林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钟某与案涉小区物业服务公司拆除钟某安装的围栏并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本案原被告的车位相邻,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可知,双方打开车门上下车时,必然短暂利用对方车位的空间,钟某在自己的车位安装围栏,显然影响相邻车位业主开关车门的便利。故林某诉请钟某拆除案涉围栏,合理有据,予以支持。林某诉请钟某赔偿停车费损失3000元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予以驳回。依法判决如下:被告钟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拆除其车位内的围栏;驳回林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例来源: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发布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五】

分析

车位业主虽对自身车位拥有所有权、使用权等民事权利,但其权利行使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上述案件中,业主私自在车位上加装护栏,即使是为了保护自己的车辆,但若加装护栏的行为妨碍了相邻车位业主的正常使用,超出了相邻权利人的必要容忍义务范围,如导致其难以进出车位、上下车不便等,可能构成权利滥用,将不能得到法律的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236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288条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291条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第296条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正所谓“远亲不如近邻”,在日常生活中,邻里之间的权益界限需要我们用心去维护和尊重,在行使自身民事权利时,不得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在出现矛盾时,多点包容和理解,耐心通过合法有效的途径解决,努力营造文明、和谐、有序的居住环境以及文明、和谐、诚信、友善的良好邻里关系。

结语

拟稿:张颖仪

编辑:曾晓彤

审稿:龙慧珠

为防“开门杀”车主给车位加护栏

龙慧珠律师团队系属于广东法匠律师事务所,由创始合伙人龙慧珠律师创办组成。团队擅长业务领域是民商事诉讼、刑事辩护、公司内部的法律实务培训、项目收购前的法律尽职调查等。团队律师注重实际问题的解决,侧重法律风险的防范与化解,在合乎法律和原则的基础上尽心尽力地争取客户的合法权益最大化。受人之托,忠人之事,始终能以一丝不苟地工作态度对待每一宗案件,每一位客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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