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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管理法第34条第一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三十四条【破坏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以及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的行为及处罚】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条文释义】

  本条是相对于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新增加的条款。刑法规定了破坏交通设施罪,但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也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在飞机上拨打手机的航行安全,在飞行期间严格禁止拨打手机或者使用其他可能会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因此,这次制定本法增加了本条规定的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1 .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上表现为:一是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是指正在使用的保证航空器安全飞行的设施,包括机场跑道、停机坪、航空器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设施等。盗窃,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使用中的航空设备、器材的行为。损毁,是指破坏使用中的航空设施的完整性,使其失去正常的使用价值和功能。如果行为人盗窃、损坏、擅自移动的不是正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如正在施工、修理或者废置不用的航空设施,不构成本行为。二是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驾驶舱是航空器的要害部位,是航空器驾驶员操作飞行的重要部位,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是指行为人不听劝阻,强行进入航空器的驾驶舱。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处于获取非法财物或者其他目的。

  (3)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盗窃、损坏、擅自移动使用中的航空设施,或者强行进入航空器驾驶舱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

  2 .在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行为的认定及处罚

  (l)本行为的主体是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行为侵犯的客体是航空器的飞行安全。

  (2)本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并且不听工作人员的犬主。在使用中的航空器,是指正在进行商业飞行的民用飞机、飞艇等航空器,而不包括停放在机场停机坪或者正在维修的航空器。器具、工具,包括手机、寻呼机等通讯工具以及其他能产生无线电干扰的器具、工具。行为人在航空器起飞前乘务人员要求关闭手机等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后,仍不听劝阻执意使用或者经劝阻后又再次使用,尚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属于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如果造成了严重后果,就构成了犯罪行为。严重后果,就是已经干扰了航空器的正常飞行,通讯受到干扰或者中断,使航空器处于危险的状态。

  (3)根据本条第二款规定,在使用中的航空器上使用可能影响导航系统正常功能的器具、工具,不听劝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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