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生活中,碍于情面以自己的名义为他人借款的情况并不少见,但需警惕,一时的善意之举可能会引发严重后果,甚至可能需要为他人承担还款责任。因此,在面临此类情况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三思而后行。
案情回顾
张某因资金周转需要,通过蒋某的介绍向蔡某借款。蔡某与张某并不认识,但基于对蒋某的信任,要求由蒋某出具借条后,将款项出借给张某。蔡某分三次转账147万元、50万元、200万元到蒋某、张某指定的张某银行账户。蒋某分两次出具借款金额共计400万元的借条交由蔡某收执,约定月利率为2%。借款后,蒋某、张某均按借款时约定的利率按时支付利息给蔡某至2021年10月份,后蒋某、张某未能继续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蔡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张某为适格还款责任人,蒋某明知出具借条应担责且款项交张某使用仍出具借条,三人在场均未异议,应认定有共同借款意思表示,共同借款行为有效。根据审理查明的借款本金及付息情况,以超出法定上限支付的利息逐月抵扣实际借款本金的方式计算,据此判决张某、蒋某应共同返还尚欠蔡某的借款本金363万余元及利息。
蒋某不服上诉,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现实中,因资质、信用或碍于情面等原因,常出现实际借款人与借条签名人不一致的情况。在交易往来中,即使双方关系密切,当事人对借名借款也应谨慎,否则名义借款人可能要承担还款责任,善意之举可能导致自身利益受损。
对名义借款人来说,若帮他人借款,应当审查实际用款人还款能力,并与出借人、实际用款人签订三方协议。对出借人来说,应当及时跟踪借款人的财产状况、借款去向,注意留存相关转账凭证、微信短信记录、邮件往来信息等证据。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条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供稿:吴国梁
编辑:林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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