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导读
法院案号:(2023)浙0203民初7405号。
裁判要旨:合同约定的货款金额与发票记载的金额不一致,鉴于发票已被认证抵扣,且销售方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实际货款系合同约定价款的情况下,应当以发票记载金额确定货款。
案情简介
2017年7月,原告V公司与被告P公司签订《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编号:BEK20170724,载明:被告P公司向原告V公司采购水平尺底部带磁条、水平尺等货物共计102188元。2018年3月21日,原告V公司向被告P公司开具了金额为102179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发票已认证。
之后,被告P公司于2018年至2020年,累计13次共计支付66000元,用途均备注“货款”。被告P公司原股东林某于2021至2023年,累计8次共计支付3600元。
2023年9月,原告V公司起诉被告P公司、被告林某要求支付货款32679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等。
律师评析
一、价款总额应当以合同金额确定,还是以发票金额确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是纳税人经济活动中的重要商业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对增值税的计算和管理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本案中,虽然原告V公司与被告P公司合同中约定的采购货物价值为102188元,但是原告V公司实际出具给被告P公司102179元的增值税发票,该发票被告P公司已认证抵扣,在原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实际总货款系合同约定价款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增值税发票记载金额102179元为双方交易的总货款,扣除被告P公司和被告林某已支付的69600元,被告P公司尚欠原告V公司货款32579元。
二、代付款项的行为是否构成债务加入
债务加入是指第三人与债务人约定加入债务并通知债权人或者第三人向债权人表示愿意加入债务,债权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明确拒绝的,债权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其愿意承担的债务范围内和债务人承担连带责任。债务加入需要债务加入人有债务加入的明确意思表示。
本案中,一方面,原告法定代表人与P公司原股东被告林某的微信聊天记录中林某系表述客人钱进来后支付给原告,并未作出明确的意思表示加入到该债的关系中;另一方面,虽然被告林某有通过本人账户向原告支付3600元,但是付款行为本身并不能认定为被告林某愿意对被告P公司的所有欠付款项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况且在转账时明确备注系“代被告P公司付款”。因此,原告V公司要求被告林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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