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购置税》,此词条收录于11/18,仅供参考
汽车购置税,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购置汽车、有轨电车、汽车挂车、排气量超过一百五十毫升的摩托车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
2000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规定取消车辆购置附加费,从2001年1月1日起开始征收车辆购置税,确定了车购税的税率为10%,车辆购置附加费被国税部门的车辆购置税所取代。2014年7月9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决定免征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2014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一批)》,自2014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并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2023年11月20日《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七十一批)》发布。截至2023年11月20日,已发布共七十一批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
发达国家车辆购置税情况在购车环节中,发达国家通常的做法是采取轻税政策,即征收额都很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