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山东济宁的钟女士(化姓)告诉媒体,2024年1月31日,自己的儿子马某某因酒后与人起冲突,多次被打后,挥手打了别人一拳。被打者倒地不起,两天后因抢救无效死亡。
2025年6月19日,微山县人民法院出具的《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显示,被告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马某某今年已经42岁了,是上有老下有小的年龄,父母都已经70岁了,还有一个儿子,平常就是给人拉货为生。这样的年纪早已经过了冲动的时候了,毕竟在社会上已经摸爬滚打多年了。
但就是因为一场酒局,造成了这样的悲剧。事情其实并不复杂,马某某当天和朋友一起吃饭,刚好碰到了朋友的朋友,双方就拼一桌吃饭。
酒局进行到了一半,马某某想要离开,被张三(化名)阻拦,两人应该是借着酒劲争吵了几句,大概就是张三要拦下马某某,说其走了就是不给自己面子之类的,但是马某某本就不认识他,坚持要走。
这时候张三的儿子张四看不下去,出来推了马某某一把。
这样矛盾激化,双方不但吵了起来,还互相辱骂,之后马某某挨了一拳和一脚。后来双方被劝开,出了店门双方又是一阵辱骂,厮打。
之后马某某被朋友拉走,张三这个时候也跟了上来,马某某气不过就给了张三一拳,而后张三就摔倒在地,被救护车拉走,2天后抢救无效身亡。
有人死了,事情就严重了,最终的结果就是法院认为,马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有期徒刑八年。
很多人说马某某其实是正当防卫,不应该这么重的刑罚。而且马某某家里事后也积极进行了赔偿,给了对方13万元,私下达成了和解,但是没有取得谅解书。
还有便是张三之死,是不是马某某造成的,这一点也是有争议的,马某某的律师就不认同。因为济宁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鉴定报告显示,王伟因脑血管畸形破裂,引起弥漫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疝和脑干水肿,致中枢神经系统功能障碍而死亡。
而饮酒、高血压、情绪激动、轻微暴力等均可构成脑血管畸形破裂的诱发因素。
而当天张三饮酒了,而且他本来就有高血压,再加上与马某某发生了冲突,情绪也很激动,各种BUFF叠满了。因此马某某的辩护律师认为,马某某对王伟的死亡结果,客观上无法预见,主观上不存在故意或过失,应定性为意外事件。
不过很显然,法院方面并没有认可这些提议,而且目前曝光的事件详情,只是马某某一方的一面之词,具体事情的经过怎样,其实是需要结合对面的说法的。
很多网友都认为马某某应该是正当防卫,但是也有人说正当防卫不成立。有人表态称,说是正当防卫,那是不懂法;但从公布的法医报告来看,此案也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死,应该是过失致人死亡,而且是轻微过失,应判三缓二。
也有人说,评论区很多人说是正当防卫,个人认为和正当防卫无关,如果这互相谩骂、厮打、冲突不停都算正当防卫,那今后只要打架都是正当防卫,大规模打架也是,这明显是互殴,只不过应是过失致人死亡,不应该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不过只是这只女的一人说法,没看到判决的细节,不好判断八年的轻重。
还有人说大家不要起哄,这个法官的判决还是较公正的:一、马某是在张三没有攻击他的前提下,发起的对张三的拳击,这个前提正是判案的依据,所以故意伤害罪成立;
二、张三和张三儿子对马某施行殴打,马某还手的时机,并不是在被打的时间点,而是双方被劝阻分离的时间点,所以马某的行为既非互殴,也非正当防卫;
三、马某对张三的拳击,其主观上没有致对方死亡的动机,因此不构成故意杀人罪,但故意伤害罪肯定成立;
四、正确的处理方式,是即时报警,交由警方处理,而非互殴,大家在情感上,总觉得被打应该还手,但还手的结果必然会扩大事态,所以被打还手被判定为互殴并无毛病。
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件事,被打的时候,最好是躲避和远离,然后报警,让对方接受处罚和为自己获得赔偿,不要盲目跟风网上很多人思想上的误区。
关于此事,你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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