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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脉络:从性侵犯罪到工伤认定的法律进程
2023年9月22日,崔丽丽在杭州出差期间参加商务宴请后醉酒,遭到公司实控人王某性侵。
2024年4月2日,王某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2024年12月2日,天津市津南区人社局认定崔丽丽受到的伤害为工伤,此为中国首例职场性侵获工伤认定的案例。该认定在后续行政诉讼中得到法院维持,于2025年8月11日生效。
公司于2024年4月18日以"旷工"为由将崔丽丽开除。2025年3月24日,劳动仲裁裁决公司赔偿113万元。因双方均对裁决不满,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崔丽丽将索赔总额提升至约200万元。2025年9月23日,该劳动争议案一审开庭,未当庭宣判。
这一系列法律行动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讨论,值得我们深入分析其中的法律逻辑与社会意义。
二、维权策略:延迟报警是基于现实考量的理性选择
崔丽丽在事发后并未立即报警,而是经过十余天的证据收集后才正式报案。这种做法在法律实践中体现出相当程度的理性:作为年薪百万的销售总监,她必然权衡了职场声誉与维权成本之间的关系,一旦选择报警,意味着她可能会丢掉这份工作,在高薪工作与维护人格尊严之间反复抉择,心理上不断做斗争。如果证据不充足,报警不仅不能让坏人绳之以法,反而让自己丢了工作,得不偿失了,最终在自行取证之后,再报警,正是因为她没有及时报警,导致部分关键性证据丢失,恰恰体现了很多人女生在受侵害后不知所措的境况,也进一步增加了事件的真实性。我国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的重要性,崔丽丽先行固定监控证据的做法,恰恰体现了其对司法程序的理解。
三、索赔争议:人格尊严无价与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
王某性侵一事已经被法院认定为,侵犯了被害人的性自主权以及人格尊严。崔丽丽被侵权之后,要求施暴人赔偿损失也是合法维权的一种方式,受害人无论要求施暴者赔偿多少,都是合法的,法无禁止即自由。每个人心理所能接收的赔偿标准都不一样,有些人是2万元,有些人是20万,有些人是2000万元,因为人格尊严是无价的。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人格权。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明确,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索赔数额的确定属于受害人自主处分权的范畴,不应成为评判其维权正当性的标准。人格尊严的无价性,正体现在法律对精神损害赔偿裁量空间的尊重上。
四、制度突破:首例职场性侵工伤认定的里程碑意义
这也是全国首例因性侵被认定为工伤,这也是社会里程碑式的进步。创造性诠释《工伤保险条例》,明确因工外出期间遭受性侵,属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这为同类案件树立关键判例,极大拓宽了劳动者权益保护边界。它从法律层面宣告,受害者无需为此承担污名,而是应获保障的工伤职工。
法院在行政诉讼判决中指出,因工外出期间,用人单位对员工负有安全保障义务,这一义务应当覆盖员工在出差期间面临的各种风险。该判例为处理类似职场性侵案件提供了重要参考,推动企业建立完善的反性骚扰机制。
五、法理批判:犯罪构成独立于“完美受害者”的迷思
社会对崔丽丽的某些质疑,反映了根深蒂固的"完美受害者"期待,认为受害者就应该完美无瑕的,一旦受害者在后续发表了什么言论或者做了什么事情,与他们心中的“完美受害者”的形象相冲突时,他们就不能接受。我们需要摒弃这种偏见,不应因为受害者维权方式不够“完美”或其后期的某些言行不符合预期,就动摇了对初始罪行本身的谴责,甚至为犯罪去洗白,去脱罪,这很显然是不恰当的。当犯罪行为发生后,甚至是犯罪既遂后,该事件就已经与被害人相分离了,他不会因为受害人后期的行为而影响犯罪的定性,就怎样,女生后,后面获得女生的原谅,甚至是娶了该女生,其行为依然是犯罪,因此犯罪一旦既遂,就是一个脱离受害人的客观事实,不因受害人后续的言行而改变。
六、社会价值:维权方式多样化推动法治进步
崔丽丽选择通过网络发声、公开维权历程的做法,虽然在传统观念中较为少见,但这是其依法行使言论自由权的表现。从社会效果看,这种维权方式具有显著的积极意义。让很多遭到类似经历的女性能够备受鼓舞,进而也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
我们一定要警惕“受害者有罪论”主观偏见,一旦我们对于性侵犯罪有“受害者有罪论”的偏见,我们就会认为性侵的发生是因为女生喝酒、衣服穿的暴露、女生浓妆艳抹、晚上出门等等,要知道女性在行使这些自由并必然导致被性侵,这些行为与性侵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真正的原因还是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意及客观行为。
每个受害者都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维权方式,只要在法律框架内,都应当得到尊重。对于崔丽丽在网络上的行为以及发声,只要没有触犯法律,社会应当以更加包容的态度看待不同的维权表达,避免对受害者提出超出法律要求的道德期待。不要过多地给她加上“完美受害人的”光环,毕竟,她也在行使自己的权利。
七、案例启示:个案维权怎样推动法治与观念演进
崔丽丽事件已经超越了个人维权的范畴,成为我国劳动者权益保障发展的一个重要标志。该案展示了个体勇气与司法进步的良性互动,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保护力度正在不断加强。我们应该以更加理性的态度看待维权过程中的各种选择,尊重每个人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方式。在这个过程中,我们不仅见证了法治的进步,也看到了社会观念变革的可能。
作者简介
陈芳平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执业律师
2013年通过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A证,9年法律经历=郴州检察 海口纪检 长沙律师,曾获得过全县演讲比赛一等奖、二等奖,热衷于法律理论研究和学习,擅长撰写各类典型案例分析、实务文章,写的文章,全网阅读量超百万,主要从事婚姻家事、合同纠纷、刑事辩护等领域。近三年来办理各类案件一百多起,为当事人挽回了巨额损失,争取到了最大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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