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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2024年3月,喻某驾驶未登记四轮低速电动车(俗称“老头乐”)行驶至平江县某村镇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未登记两轮摩托车迎面相撞,导致何某受伤车辆受损,喻某人车均无碍。
事故发生后,双方均未及时报警,直至两日后何某家属才报案。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均存在无证驾驶、车辆未登记、未及时报案行为,负本次事故同等责任。
何某因伤两次住院18天,花费医疗费8782.82元,司法鉴定确定其误工期120日、护理期60日、营养期60日、后续医疗费2000元。事后喻某向其赔偿了4000元。此外,两人均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因赔偿金额无法达成一致,何某将喻某诉至法院,要求喻某赔偿交通事故的各类损失近4万元。
(案例来源:平江县人民法院官网)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喻某作为车辆管理人未投保交强险,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原告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经法院核算,原告何某的损失中属交强险医疗赔偿费用的损失及属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费用的损失均未超过限额,故喻某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34913.58元;超出交强险部分的1200元损失,双方按50%责任比例分担,喻某需赔偿600元。扣除喻某垫付的4000元,法院最终判决喻某赔偿31513.58元。
案件总结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老年代步车、电动摩托车日益增多,极大地方便了群众的出行。然而,由此引发的交通安全问题也日益凸显。本案中的喻某和何某,双方均无证驾驶未经登记的车辆上路,且都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这种“裸奔”上路的行为,不仅将自身的安全置于险地,也给他人带来了巨大的安全隐患,更是对法律的漠视。
事故的发生是不幸的,但更值得我们深思的是事故背后暴露出的交通安全意识淡薄问题。“道路千万条,安全第一条”,这绝不仅仅是一句口号。考取驾驶证是合法上路的先决条件,为机动车投保交强险更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交强险设立的初衷,是为了让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够得到最基本的医疗救治和经济赔偿,是一份基础的“生命保障”。
在本案中,虽然喻某和何某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但法律规定,未投保交强险的一方,应首先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这意味着,即使喻某没有购买保险,法律依然要求他承担起本该由保险公司承担的赔偿份额。这既是对受害人权益的保护,也是对投保义务人违法行为的惩罚。最终法院判决喻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何某三万余元,这个教训是深刻的。
在此,我们提醒广大民众,切勿心存侥幸,无证驾驶、驾驶无牌车辆、不购买保险上路。这不仅可能让你在事故中承担更重的赔偿责任,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请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持证上岗、保险随行”,共同营造一个安全、文明、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法条链接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条第一款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监制:张永江
作者:李浩游,湘潭大学法学院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
编辑:李浩游
责编:彭帆
审核:张永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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