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从工伤维权遇 “第三方合同” 避责,谈劳动关系的认定要素

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

以案说法

女子受工伤维权公司却人去楼空,起诉后获赔2万

9月8日,据江西法院消息:去年8月份,大学刚毕业的小梅应聘到一家网络公司从事人力资源工作,小梅主要负责骑手的招募,月工资底薪3000元,另加业务奖励。

去年底,小梅在骑电动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右脚脚踝骨折。经交警认定,小梅在本次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对此,公司方面也表达了言语上的关心。因术后需要休养,小梅提出离职并申请工伤赔偿,没想到公司人去楼空。

想申请工伤,首先要走劳动仲裁,确认劳动关系,但公司并未与她签订劳动合同。2025年5月份,九江市濂溪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不予受理的决定。小梅向九江市濂溪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确认自己与公司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在法庭上,公司负责人、小梅昔日的领导却表示并不认识小梅。小梅的代理律师常德称,开庭审理的时候,被告方不仅拿出了代发工资的一些情况,还拿出了小梅和河南一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他是想证明小梅和他们公司没有劳动关系”。

这份“外卖配送员协议”显示:甲方是河南的一家公司,乙方是小梅,约定:乙方承接的是甲方合作公司的业务,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管理,不向甲方提供任何劳动和支付工资,双方不属于劳动关系。在协议的末尾,还盖有小梅的电子印章。

经过反复回忆,小梅终于想起,在当初第一个月发工资时,公司负责人曾经让他们这些员工在手机上扫过一个码,说是用于确认工资。万万没有想到,公司为规避用工风险,竟然早就设下了一个“陷阱”。

小梅提供了打卡记录、工作群聊记录及自己参加公司团建的视频等证据,证明自己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承办法官洞察到,争议焦点是工伤赔偿问题。若仅着眼于确认劳动关系,小梅后续还需进行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赔偿等仲裁与诉讼程序。对被告公司而言,长时间的持续诉讼也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为此,法官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就赔偿方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调解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2万元。(来源:微博)

劳动关系的认定三大要素

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明确:

0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于用人单位而言,合法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乃至总公司下属的分公司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都具备劳动主体资格。于劳动者而言,一般为年满16周岁,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即可。

0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这一要素是劳动关系认定过程当中最重要的标准,关于劳动管理这一概念由于没有明确统一的标准,各地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很容易进行扩大解释。一般理解,劳务关系也好承揽关系也好,用工单位或发包方是通过对劳务成果的验收来实现管控的目的,而劳动关系则着重于过程管控。例如,通过考勤要求工作时间,通过规章制度要求工作期间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进而给予纪律处分等。除管理以外,报酬的结算方式也是重要判断标准,报酬结算以月为周期规律性结算也会导致法官在评判时倾向认定为劳动关系。

0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其他影响劳动关系认定的因素

除了上述三大要素外,报酬支付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工作服、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登记表、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也是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的重要判断依据。

因此,就本案而言,该公司拿出的所谓第三方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了小梅与河南公司没有劳动关系,仅为承揽关系,而小梅又可以提供打卡记录、微信工作群记录等证据证明其客观上接受该公司的管理,虽然该案以调解结案,但是从司法实践角度而言,一旦判决结案,认定该公司与小梅具有劳动关系的几率极大。而一旦认定劳动关系,随之而来的不仅仅是工伤认定及赔偿问题,还有应签未签劳动合同,未依法缴纳社保以及劳动关系解除与否等一系列问题。

劳动关系有别于其他的特殊保护

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最大的区别在于,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中更多依靠双方约定,劳动关系却是属于国家法律强制调控保护,各种劳动保护条件是不得通过双方约定而取消。如用人单位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属于强制性义务,同时,由于社会保险费属于国家统筹范畴,即使用人单位和职工签订免交社会保险费的协议,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的社保缴纳义务。除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之外,最低工资标准、加班费、工伤赔偿标准等等各方面也都是劳动关系独享的保护措施,劳动关系中企业需要承担的责任远远大于劳务关系或承揽关系。

综上所述,随着法律法规的日臻完善、劳动者维权意识的增强,在整体经济形势处于下行期间,用人单位一方也应当引起足够重视,完善管理思路、调整管理思路,做到防患于未然,避免出现劳动争议给自身造成损失。

李 闯

本文作者

工伤维权竟说不认识

劳达laboroot 律师、高级咨询顾问

长期致力于《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曾就职于某知名房地产公司担任法务主管,对于企业内部管理流程十分熟悉。从事律师工作以来,在企业内部制度与管理体系建立、劳动争议预防与处理、员工纪律管理、劳动争议诉讼案件代理等方面经验丰富。曾参与多个驻点咨询、违纪调查、组织架构调整、搬迁人员安置、裁员等项目,代理企业方劳动争议案件近百起。

曾在《员工关系》、《人力资源》等刊物上发表多篇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文章。

曾为液化空气、奥托立夫、海斯坦普、NEC、华硕电脑、如新中国、莱尼电气、中国高科、喜力、时代集团、帝人化成、喜利得、费森尤斯卡比制药、科耐欧、和光光学、宅急送等数十家知名企业提供劳动法与员工关系管理咨询、案件代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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