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名学生参观企业溺亡,问责现场

浙江绍兴地铁回应“列车撞上保洁员致多人死伤”:已成立调查组

据报道,浙江省绍兴市轨道交通2号线9月13日晚曾发生一起地铁列车撞上保洁员致多人伤亡的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浙江省交通运输厅曾在全省交通管理系统内部分发传达一文件,内容提及该事故发生在9月13日23时30分许,致3人死亡1人受伤。绍兴市交通运输局称,绍兴市政府目前已成立一个调查组,正在开展调查。浙江省交通运输厅工作人员表示,目前省里已经提级调查。

保洁员为何会进入轨道?极目新闻记者看到有网友发视频称,地铁站内的屏蔽门由保洁员负责清洁,此时保洁员还会下到轨道内去清理屏蔽门。

24日晚,华东某市地铁站工作人员也介绍,站台屏蔽门由保洁员清理,运营结束后,保洁员确实会下到轨道里,清理靠轨道一侧的屏蔽门。轨道则由其他工作人员巡查。

绍兴地铁运营结束后,保洁员是否也会进入轨道清理屏蔽门?二号线客服工作人员告诉极目新闻记者,会在非运营时间派保洁员清理站台的屏蔽门,保洁员会按照规定进行清洁,至于具体规定则不方便告知。

至于该起事故,客服工作人员表示,已经成立事故调查组,由省级相关部门进

6名大学生在选矿厂坠落溺亡,内蒙古提级调查意味什么?

据央视新闻消息,记者今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获悉,针对6名大学生遇难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正在履行程序,将成立调查组,提级调查。

7月23日,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教师带领下,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于浮选槽上方格栅板平台观摩浮选工艺时,格栅板突然整体脱落,6名学生及1名带队教师瞬间坠入充满黏稠矿浆的浮选槽。经全力施救,6名学生被救出后,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

事故发生于呼伦贝尔市,当地政府已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记者查阅内蒙古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了解到,“提级调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本应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据批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哪些情形需要提级调查?调查组关注什么?

南都N视频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2024年6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截图。

《办法》中明确,所谓“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本应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列举了实施提级调查处理的几种情形,这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一次死亡6人以上(包含本数)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瞒报等严重情形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重大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段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盟市6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以上(包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含交通运输业)等。

《办法》明确,

6名大学生在选矿厂坠落溺亡,内蒙古提级调查意味什么?

南方都市报

2025-07-24 22:17

据央视新闻消息,记者今日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部门获悉,针对6名大学生遇难事件,内蒙古自治区政府高度重视,自治区政府正在履行程序,将成立调查组,提级调查。

7月23日,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教师带领下,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于浮选槽上方格栅板平台观摩浮选工艺时,格栅板突然整体脱落,6名学生及1名带队教师瞬间坠入充满黏稠矿浆的浮选槽。经全力施救,6名学生被救出后,经医护人员确认已溺亡。另有1名老师受伤。

事故发生于呼伦贝尔市,当地政府已成立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的联合调查组。记者查阅内蒙古应急管理厅相关文件了解到,“提级调查”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本应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依据批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将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

7月23日,东北大学6名学生在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选矿厂参观学习浮选工艺过程中,因格栅板脱落坠入浮选槽遇难。新华社记者探访涉事厂区。据新华社视频截图

哪些情形需要提级调查?调查组关注什么?

南都N视频记者从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了解到,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在2024年6月发布了《内蒙古自治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管理厅官网截图。

《办法》中明确,所谓“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提级调查处理”,是指自治区人民政府提级调查处理本应由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调查处理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办法》列举了实施提级调查处理的几种情形,这包括:金属非金属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石油天然气、金属冶炼、机械制造、建筑施工等行业(领域)发生的一次死亡6人以上(包含本数)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存在谎报、瞒报等严重情形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在重大活动期间、重要敏感时段发生的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同一盟市6个月内发生的第2起以上(包含本数)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不含交通运输业)等。

《办法》明确,接到符合上述情形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总工会、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办法》还提到,自治区纪委监委可派员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根据情况适时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纪依规依法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办法》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调查报告应当在结案批复后及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或者区内媒体上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事发现场已被查封。

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曾因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

前文提到,“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是提级调查中,调查组应捋清的重要内容。在此事故中,东北大学、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需要重点关注。

东北大学官网显示,该校位于辽宁省沈阳市,是国家首批“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建设高校,2017年入选国家首轮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2022年入选国家第二轮“双一流”建设高校。冶金工程、采矿工程均是该校的重点学科。

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的官方资料显示,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隶属中国黄金集团有限公司,是其上市公司中金黄金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公司有采矿权一个,建设地点位于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境内。公司主要从事金属矿采、选、冶、矿产品贸易、有色金属贸易、矿山设备及材料销售、矿业开发技术咨询服务、矿业投资等业务,重点开发乌努格吐山铜钼矿项目。项目总投资59亿元,年产金属铜约6万吨、金属钼约6000吨,产值约60亿元。

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公示的行政处罚信息。此次事发的乌努格吐山铜钼矿此前曾因未批先建被行政处罚。呼伦贝尔市应急管理局的“2024年非煤矿山领域行政处罚公示”显示,行政执法人员对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尾矿库进行现场核查,发现该公司乌努格吐山铜钼矿一期工程尾矿库西侧及北侧坝体存在未批先建行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该法条明确: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评价。

值得一提的是,有报道显示,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曾撰文称,2024年,浮选车间更换了二层平台地面格栅板,实现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标。另据中国黄金内蒙古矿业官微2月25日发布的文章显示:“浮选车间始终将安全生产放在首位,严格执行公司安全操作规程……此外,顺利完成了一二系列混精二层平台地面格栅板更换……2024年,浮选车间安全环保事故为零、职业健康事故为零、安全生产事故为零,实现了‘零事故’的安全目标。”这则推文已被发布者删除。

接到符合上述情形的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后,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应及时提出提级调查建议,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后,于5个工作日内成立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应当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根据事故的具体情况,事故调查组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自治区公安厅、总工会、事故发生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组成。《办法》还提到,自治区纪委监委可派员列席自治区人民政府事故调查组成立会议,根据情况适时成立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组,依纪依规依法开展事故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

《办法》要求,事故调查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依法依规履行事故调查职责,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办法》要求, 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法对事故调查报告作出批复。自治区有关部门和相关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批复,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对事故责任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和处理。调查报告应当在结案批复后及时在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网站或者区内媒体上公布(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接受社会监督。

前文提到,“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是提级调查中,调查组应捋清的重要内容。在此事故中,东北大学、中国黄金集团内蒙古矿业有限公司与有关部门的相关责任需要重点关注。

赚钱的黄金矿企“零工亡”成空?湖南黄金子公司3年至少5起致人死亡事故

矿企频频出现的安全事故在为这一行业的安全生产持续敲警钟。

湖南省国资企业湖南黄金集团旗下湖南黄金股份有限公司(9月24日公告披露,子公司新龙矿业收到新邵县应急管理局《关于同意湖南新龙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复产的函》,同意新龙矿业本部从2025年9月25日起逐步恢复生产。

一个月前的8月24日,新龙矿业员工在7-813采场处理锚网松石的过程中,松石突然垮落,事故造成新龙矿业一名员工死亡。新龙矿业本部于2025年8月24日停产。

就该事故的影响,湖南黄金称,经公司资产财务部初步测算,新龙矿业本部本次停产预计减少公司当期净利润约5200万元。

湖南黄金称,停产后,新龙矿业积极开展全员安全教育培训、安全隐患排查整改和设备检修。后续,新龙矿业将通过进一步优化生产方案等措施,全力组织好生产经营各项工作,降低本次停产对生产经营造成的影响。

湖南黄金称自身则将深刻汲取本次事件教训,进一步加大对各子公司的安全生产检查和督查力度,加强员工安全教育培训,切实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在近3年不到的时间内,湖南黄金已披露新龙矿业至少5起安全事故。

2022年12月20日,新龙矿业的井下采掘工程承包方浙江宝树一名员工在天井拆除风水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浙江宝树一名员工死亡。2023年7月19日,浙江宝树驻新龙矿业项目部一名员工在本部井下进行出渣作业时,作业面发生冒顶,事故造成浙江宝树一名员工死亡。

2024年3月27日,新龙矿业的采掘工程承包方金智源项目部员工在新龙矿业地面630工业广场仓库门口搬取锚网作业时,由于堆放的锚网滚落,发生物体打击,事故造成金智源新龙矿业项目部一名员工死亡。4个月之后的2024年7月17日,金智源项目部员工在新龙矿业800坑口6,顶板冒落,事故造成金智源驻新龙矿业项目部一名员工死亡。

湖南黄金前身是湖南省湘西金矿,主要从事黄金及锑、钨等有色金属矿山的开采、选矿,金锑钨等有色金属的冶炼及加工,黄金、精锑的深加工及有色金属矿产品的进出口业务等。公司为全国十大产金企业之一,全球锑矿开发龙头企业,国内重要钨矿企业。

根据湖南黄金披露的2025年半年度报告,公司今年上半年年营收为284.36亿元,和上年同期相比(同比)增加87.89%;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6.56亿元,同比增加49.66%。

新龙矿业是湖南黄金3家二级子公司之一,成立于2004年02月18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00万元,由原湖南省龙山金锑矿整体改制而成,矿山有着一百多年的开采史,主要产品为金和锑。公司位于湖南省邵阳市新邵县太芝庙乡,邵阳市的骨干企业之一,是新邵县域经济的龙头企业。

对矿业公司来说,安全和环保是公司两大重要底线。新龙矿业的管理层在召开相关工作会议时即强调要以安全为底线。切实落实压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坚决防范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实现安全生产“零工亡”,环保“零事件”,职业病“零新增”。

值得关注的是,类似上述会议中的“零工亡”要求并没有遏制黄金矿企安全事故高发的态势,甚至有企业存在瞒报现象。澎湃新闻记者梳理发现,仅2024年至2025年间,公开报道的安全事故就已涉及多家主要黄金开采上市公司。

相较之下,山东省属国企山东黄金集团旗下上市公司山东黄金在去年则还有着瞒报安全事故的劣迹。山东省应急管理厅网站在2024年9月21日曾公开通报,山东黄金全资子公司山东黄金矿业(莱州)有限公司瞒报3起事故,相继发生在2024年的1 月、5 月和7月。3 起事故中,有2起事故分别造成1人死亡。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进一步到位”①

全面从严治党必须落实管党治党责任

全面从严治党,要害在治,落实责任十分重要。责任落地落实,管党才能有力、治党才能有效,我们党才能始终充满生机活力。总书记多次强调,管党治党责任是最根本的政治责任,明确要求每一种责任都要严格落实。各级党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要准确把握进一步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要要求,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

总书记强调指出,“从严治党,必须增强管党治党意识、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不明确责任,不落实责任,不追究责任,从严治党是做不到的”“‘治’就是从党中央到省市县党委,从中央部委、国家机关部门党组(党委)到基层党支部,都要肩负起主体责任,党委书记要把抓好党建当作分内之事、必须担当的职责;各级纪委要担负起监督责任,敢于瞪眼黑脸,勇于执纪问责”。党的十八大以来,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紧紧抓住责任制这个“牛鼻子”,以上率下、逐级压实责任,不断巩固和发展全党动手一起抓的良好局面。从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到明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从制定党内首部《中国问责条例》到全面制定出台《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对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责任的认识不断加深、实践不断强化,相关制度体系不断健全,推动管党治党宽松软状况得到根本扭转。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明确责任意识。在其位谋其政,任其职尽其责。管党治党就是必须要谋划的“大政”、担当的“大责”。总书记反复强调,抓好党建是本职、不抓党建是失职、抓不好党建是不称职。但现实中,对管党治党心不在焉,出了问题只想着大事化小,甚至遮丑护短等情况仍不同程度存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不力,主要原因还是主观认识不到位,没有从讲政治的高度抓落实。要不断提高政治站位,深刻领会落实管党治党责任的重大意义和现实需要,认识再深化、责任再强化,主动谋划管党治党的思路,提出管党治党的对策。牢固树立责任意识,切实将责任记在心上、扛在肩上、落实到行动上。坚持“严”的基调不动摇,严于律己、严负其责、严管所辖,直面问题、敢抓敢管,切实把严的氛围营造起来、把正的风气树立起来。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要掌握科学方法。全面从严治党事业在前进,落实管党治党责任也要跟上新形势、把握新要求、谋划新思路。要强化战略思维,放眼全局谋一域,把握形势谋大事,在全面从严治党的大局大势中谋划工作,增强履职的主动性、系统性、预见性和创造性。坚持实事求是,紧密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的形势任务、重点难点,提出落实好管党治党责任的实招硬招。树立底线思维,坚持责任前置、关口前移,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强化事前教育提醒和监督,让问题见之于早、抓之于实、化之于小。

落实管党治党责任,贵在持之以恒。对落到肩头的责任,从严从实、一抓到底,是党员领导干部应有的作风和担当。要始终头脑清醒、保持战略定力,对管党治党责任常抓不懈、紧抓不放,坚决克服松劲歇脚、疲劳厌战的情绪,着力推动严的基调一贯到底。健全各负其责、统一协调的管党治党责任格局,不断提升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水平。以硬约束倒逼真落实,健全精准科学的问责机制,层层传导压力,以责任主体到位、责任要求到位、考核问责到位,推动管党治党责任落实到位。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的自我革命永远在路上,管党治党一刻也不能放松,责任落实丝毫都不能松懈。新时代新征程,必须坚持用改革精神和严的标准管党治党,强化责任担当,把严的标准、严的措施贯穿于管党治党全过程和各方面,努力取得更大成效,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引领中国式现代化行稳致远。

顺平路潮白河大桥“4·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 16人被问责

北京市公布顺平路潮白河大桥“4·23”火灾事故调查报告。其中,2家单位和16名责任人员被问责。

2025年4月23日5时许,位于北京市顺义区的顺平路潮白河大桥发生火灾,引发主桥中跨部分坍塌,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和车辆损毁,直接经济损失1629.8万元人民币。日前,北京市政府批准该起事故调查结案。经调查认定,顺平路潮白河大桥“4·23”较大火灾事故是一起因路灯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不规范、日常运行维护存在缺失,相关职能部门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不到位,导致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高度重视,北京市委、市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提出工作要求,并赴现场检查调度、部署善后工作。北京市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成立事故调查组对该起事故开展调查处理。

事故调查组查明事故直接原因为:主桥中跨南侧1、2吊杆之间的系杆倒U型盖板内的路灯电缆外护钢管多处腐蚀穿孔、电缆绝缘层老化破损产生放电,电缆短路,断路器未脱扣,电缆持续放电引燃盖板内可燃物,明火沿倒U型盖板内系杆高密度聚乙烯(HDPE)护套蔓延,南侧多根吊杆在系杆盖板内的部分长时间处于火灾高温环境,多根吊杆的钢丝及系杆钢绞线在高温状态下力学性能急剧下降,先后断裂,相应吊杆处横梁坠落,导致主桥中跨部分坍塌。

事故暴露出路灯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不规范、路灯设施日常运行维护存在缺失、相关政府部门落实管理和监督责任不到位、预案管理和应急处置亟待加强等突出问题。

针对调查发现的问题,事故调查组按规定将调查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履职方面存在的问题线索及相关材料移交北京市纪委市监委。北京市纪委市监委经过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对2家单位和16名责任人员进行问责。

调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涉事企业

1.顺力成公司。路灯设施运行维护存在缺失,不全面掌握潮白河大桥路灯电缆实际敷设情况,未按照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检查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情况,未对路灯电缆进行绝缘电阻测量。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及时发现并消除潮白河大桥路灯电缆外护钢管腐蚀穿孔、电缆绝缘层老化破损等事故隐患。2022 年 11 月,与劳务分包单位签订劳务合同后,对路灯设施运行维护工作未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未向相关作业人员详细说明路灯设施运行维护作业内容

2.磐石监理公司。作为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运行维护监理单位,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有效监督运维单位开展路灯设施运行维护,存在编造监理巡查检查记录行为。

3.顺义区原供电局。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将潮白河大桥主桥路灯电缆设计路由从非机动车道下方改至系杆盖板内,未对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论证;未按照设计图纸组织安装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配电箱及断路器,未对路灯线路负载电流进行准确测算,选用的断路器额定电流远高于路灯线路实际电流,导致路灯电缆发生短路故障时,断路器未脱扣;在验收路灯设施时,未核验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未留存完整的竣工资料,致使路灯断路器额定电流过高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

4.顺义供电公司。作为顺力成公司的实际管理单位,对顺力成公司开展路灯设施运行维护、隐患排查及风险管控工作指导不力。

5.市政六建公司。负责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运行维护期间,未按照合同要求

对路灯设施开展巡查和维护保养。

6.顺政通监理公司。监理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运行维护项目期间,未严格履行监理职责,未有效监督运维单位开展路灯设施运行维护。

(二)有关政府部门

1.顺义区城市管理委(顺义区原市政管委)。顺义区原市政管委对路灯设施建设施工管理不力,在路灯设施施工时,未按照顺平路扩建工程指挥部要求进行路灯设施补充设计、聘请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将潮白河大桥主桥路灯电缆设计路由从非机动车道下方改至系杆盖板内,未对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在验收路灯设施时,未核验是否按照设计进行施工,未向顺平路扩建工程指挥部提供完整的竣工资料,致使路灯断路器额定电流过高问题未被及时发现和纠正;在路灯设施运行管理工作中,未向运维单位提供完整的路灯设施基础资料。顺义区城市管理委作为顺义区城市照明管理单位,对潮白河大桥路灯设施管理存在漏洞,重路灯运行、轻安全管理,不全面掌握配电箱、路灯电缆及其外护钢管实际情况,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不到位,未能有效辨识出桥梁路灯设施发生电气火灾的安全风险;对路灯设施的运行维护监督管理不力,未有效督促运维单位、

监理单位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职责;应急预案管理不规范未正式印发路桥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也未按规定备案。

2.顺义公路分局。作为道路桥梁设施管理部门,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存在漏洞和盲区,未将潮白河大桥路灯等设施纳入安全管理范围,未能辨识出桥梁发生电气火灾可能导致坍塌的安全风险;多部门安全保护联动机制不完善,未协调督促区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协同开展桥梁安全保护],对可能危桥梁安全的管线、电缆等设施未协助其所有人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到达事故现场后未研判出火灾可能导致桥梁关键受力构件受损、桥面整体坍塌的安全风险,桥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不完善。

3.原市公路局(顺平路扩建工程指挥部)。根据施工现场实际情况将潮白河大桥主桥路灯电缆设计路由从非机动车道下方改至系杆盖板内,未对安全风险进行充分论证;未督促顺义区原市政管委按照要求进行路灯设施补充设计、聘请监理单位进行施工监理、提供完整的竣工验收文件;未就系杆盖板内的预埋钢管向桥梁接养单位作出有针对性的交底和安全提示。

对有关单位及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一)市纪委市监委追责问责情况

1.对有关单位的追责问责

责令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党组作出书面检查;对顺力成公司党总支进行通报、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2.对有关责任人的追责问责

(1)邱广宝,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党组书记、主任,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2)侯华西,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党组成员、副主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3)刘磊,顺义区城市管理委市容景观管理科科长,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宋学敏,顺义区原市政管委公用事业科科长(已退休),对其予以诫勉。

(5)刘元则,顺义公路分局党委书记、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6)张波,顺义公路分局党委委员、副局长,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7)贾雪峰,顺力成公司党总支书记、法定代表人、董事,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8)于飞,顺力成公司副总经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9)杨凤戈,顺力成公司路灯班负责人,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10)高西洋,磐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1)尚可,顺义供电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对其予以诫勉。

(12)杨延滨,顺义供电公司党委委员、副经理,对其予以通报。

(13)刘学忠,顺义供电公司资深管理师(二级职员),对其予以通报。

(14)刘德刚,顺义区原供电局线路工区办公室主任(已退休),对其予以诫勉。

(15)潘新征,顺义供电公司临空供电服务中心主任,给予其党内警告处分。

(16)雷健,顺义供电公司发展策划部职员,给予其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此外,磐石监理公司总监理工程师庄晖,因其非党员、非监察对象,由磐石监理公司对其作出相应处理。

(二)事故涉及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行政处罚

1.顺力成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 6 月第三次修正)第一百一十四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对负有责任的生产经营单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等责任外,由应急管理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依法依规处理。

2.磐石监理公司,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3.贾雪峰,顺力成公司党总支书记、法定代表人、董事,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

4.高西洋,磐石监理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负责公司全面工作。由市应急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五条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处理。此外,建议由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顺力成公司、磐石监公司的建筑业企业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核查。建议由顺义区政府对市政六建公司在 2017 年至 2019 年期间,以及顺政通监理公司在 2016 年至 2021 年期间,未按照合同要求履行路灯设施运行维护有关责任等问题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是什么关系?

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是党组织的日常工作,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都是党章规定的主体责任。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防止党员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有利于改变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状况。

纪律处分包括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五种。

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诫勉谈话与纪律处分、组织处理各司其职,都是党组织对有问题的党员进行教育、管理、监督的措施。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强调全面从严治党,对从严监督管理干部提出了更高要求。总书记多次强调,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必须抓早抓小,防止小错酿成大错、违纪走向违法。因此,综合运用纪律处分、组织处理、诫勉谈话等措施,发现问题该提醒的提醒,该教育的教育,该处理的处理,能够更好地教育、管理、监督党员,从而严肃党的纪律,维护党的形象

诫勉谈话是否影响表彰、提拔?

请教诫勉谈话是否属于组织处理,是否有期限规定,对提拔使用、表彰是否有影响?

诫勉谈话,主要针对领导干部存在虽不构成违纪但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虽构成违纪但根据有关规定免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问题,由党组织对其进行谈话教育,防止小毛病演变成大问题。其目的在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教育、提醒、警示,不属于组织处理。

关于诫勉谈话的影响期以及对晋职晋级、提拔使用、评先评优等事项的影响,各级各地各部门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中均有不同规定,标准尚不统一,比如,根据中央组织部出台的《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提醒、函询和诫勉的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受到诫勉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本任期考核评优和各类先进的资格,六个月内不得提拔或者重用。因此,诫勉谈话的影响期应当在实践中依据有关规定来判定。

组织处理的方式有哪些?

请问组织处理有哪几种?根据《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查处违犯党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组织处理分为停职、调整和免职3种;但是2014年1月15日发布的《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又明确分为免职、辞职、降职3种。请问现在进行组织处理具体有哪几种方式?有没有一个明确的文件依据?

对于相应的组织处理有没有影响期,比如除了影响提拔任用之外,在工资待遇、薪酬绩效方面怎样处理?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方式;

《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规定的组织处理方式包括责令辞职和免职等;《中国巡视工作条例》等多部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也都把组织处理作为追究违纪责任的措施之一。

因此,执纪中怎样进行组织处理,要视具体问题和具体规定而定。关于组织处理的影响期以及在工资待遇等方面的处理,也要根据具体情况和具体规定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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