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差本是
许多职场人工作常态
但当公司要求员工
自掏腰包、先行垫付一笔
明显超过月收入的差旅费时
选择垫付
可能面临巨大的经济压力甚至风险
拒绝垫付、未能成行
又担心影响工作
去还是不去
不少劳动者难以抉择
近日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披露了这样一起案件
↓↓↓
【案情回顾】
2021年8月,小王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客户经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根据公司需要调整。
2024年8月19日,公司安排小王前往外地出差一个月。面对这笔预估费用超过2万元的大额支出,考虑到自身情况,小王多次向公司提交书面申请,希望公司预支差旅费。然而,公司均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了小王的预支请求。
在预支申请屡次被拒的情况下,小王未能按照要求前往外地出差。但他坚持在原工作地点正常打卡出勤。
令小王没想到的是,同年9月6日,公司以他“违反规章制度、构成旷工”为由,解除了与其的劳动合同。同时,拒绝支付其2024年8月的提成佣金1543元。
小王认为公司的解除行为违法,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6.3万余元,同时支付以及被拖欠的提成佣金。
【审判结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者出差是因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要而产生的,相关差旅费用本质上是用人单位经营成本的组成部分,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有责任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差旅费预支和报销制度,以保障员工正常履职。劳动者对此并无先行垫付的法定义务,尤其当预估费用巨大时,用人单位更应主动预见并妥善安排,避免给员工造成过重的经济负担。
“旷工”的核心要素是劳动者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不提供劳动。本案中,公司安排小王出差一个月,这属于临时性的工作任务指派,并非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变更。
小王虽未前往出差地点,但始终坚持在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地点打卡出勤,表明其主观上并无拒绝工作、逃避劳动的意思,客观上仍在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主要劳动义务。
小王未能出差的关键原因在于公司拒绝解决大额差旅费的预支问题,其选择在原岗位继续工作,是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也尽力维持了劳动关系的稳定状态,行为不应认定为旷工。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某科技公司支付小王违法解除合同赔偿金6.3万余元、被告某科技公司向小王支付佣金1543元,驳回小王其他诉讼请求。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差旅费,是员工为了完成用人单位指派的任务而产生的必要支出。要求员工先行垫付一笔可能远超其月薪的大额费用,实质上是将本属企业的经营成本和风险不当转嫁给劳动者。
当劳动者因无力垫付而无法执行任务时,用人单位不能简单地将此等同于拒绝工作或旷工,进而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关系。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这起案件的裁判不仅是对劳动者的保护,更是引导企业走向规范化、法治化经营的必然要求。
本案中,某科技公司以“无制度规定”为由拒绝小王合理的预支申请,这看似是制度缺失,实则暴露了管理上的粗放和对潜在风险的忽视。
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差旅费预支报销机制,尤其对大额、长期差旅费用的预支做出妥善安排,并非对企业的苛求,而是其规范内部管理、降低用工风险的内在需求。
对此
你怎么看
欢迎在评论区
留言交流
来源:南京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本期编辑:陈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