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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各种网络平台推出“虚拟礼物打赏模式”,“未成年人高额打赏”“主播情感诱导打赏”“夫妻共同财产擅自处分”等问题随之频发。近日,沈丘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直播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该案清晰划定了网络直播打赏的法律性质,为规范网络消费行为提供了重要指引。
基本案情
原告甲某在某平台注册账号并绑定个人银行账户,可进行充值消费等操作。被告乙某系某平台自媒体主播,通过直播互动获取用户打赏。三个月内,原告甲某通过某平台多次充值,据其称累计充值约十余万元,兑换为相应比例的钻石,并将钻石全部用于购买虚拟礼物,在乙某所在直播间进行打赏。甲某称其没有经济能力继续打赏时,被乙某言语威胁,现甲某要求乙某返打赏款项。
法院判决
本案中,原告甲某在某平台充值后向被告乙某所在直播间打赏礼物,系其自愿处分财产的行为,该赠与行为已经完成。关于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虚构困境、夸大需求诱导其打赏以及言语威胁的情形,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负有举证责任。但现有证据,即微信聊天记录等,无法证明被告存在上述行为。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缺乏充分证据证明受赠人存在欺诈、胁迫等可撤销赠与情形的情况下,赠与行为有效。因此关于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打赏款项十万余元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的赠与可撤销情形,故对该项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在网络直播场景下,用户充值购买虚拟礼物打赏主播的行为,符合赠与合同的特征。
第六百五十八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成年人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其自身消费行为负责,打赏前应明确自身经济能力,应当理性消费,切勿因冲动或攀比过度消费,切勿将感情与金钱混淆。
法官提醒
本案为网络直播参与者敲响了警钟:
对用户而言:量力而行,理性消费:打赏前务必评估自身经济能力,切勿被情绪或氛围裹挟进行超出承受能力的消费。如确实遭遇主播诈骗、胁迫等不法行为,注意及时保存聊天记录、录音录像等关键证据,通过合法渠道维权。
对主播而言:守法崇德,珍惜羽毛。网络不是法外之地,严禁任何形式的诱导、欺诈、威胁或骚扰行为。良好的职业操守和内容质量才是长久发展之本。要积极引导,传递正能量。倡导理性互动,营造健康、友善的直播氛围,避免助长非理性打赏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