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法案例【2025】081
基本案情
张某于2025年1月30日下午在某县某路段丢失蓝色手机一部,发现手机丢失后,便拨打该手机,但被他人拒接电话,随后手机处于关机状态。张某通过调取监控视频并多方打听,锁定手机捡拾者系何某,遂联系何某索要手机。何某拒绝交付,于次日晚上将手机交至公安机关,张某在接到通知到公安机关领取手机时,检查发现手机已被何某进行了刷机处理,手机内存有价值8500元的商业烘焙配方、生活信息、联系人电话等数据全部丢失。就上述数据丢失造成的损失,后续赔偿事宜,双方协商未果,张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经对烘焙公司进行调查,张某支出的8500元学费不仅包含配方数据,也包含烘焙公司的现场教学、原料提供等服务。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何某捡拾到张某的手机,未及时联系机主归还手机或送交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反而在送交公安机关前对手机进行了刷机处理,导致原告保存在手机内的相关数据材料等信息丢失,无法找回,造成一定经济损失,被告应当对原告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的损失主要系商业烘焙配方丢失所产生,结合本案调查情况,原告的损失不能以8500元烘焙学费作为评定标准,应以实际损失情况为调解方案。经承办法官多次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和解协议,何某同意当庭赔偿张某经济损失2000元。
法官说法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捡拾他人财物后隐瞒或占为己有,违背诚信原则,可能被认定为侵权或恶意占有。
取得不当利益,应当返还,拒不归还的,构成不当得利,需承担返还义务;造成损失的,构成侵权,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八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第三百一十四条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来源 | 郯城法院 编辑 | 李春晓
初审 | 万晓岩 终审 | 陈学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