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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想要分割共同财产却对家中财政状况一无所知怎么办?
夫妻共同财产能隐瞒吗?
如果隐瞒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近日,北京房山法院审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男子因拒不申报财产情况,被认定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承担了少分财产的法律后果。
方女士与刘先生于2011年登记结婚。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家中存款、证券等主要财产均由刘先生负责打理支配,方女士对二人夫妻共同财产的具体情况所知甚少。
后来,方女士因感情问题将刘先生诉至法院要求解除二人婚姻关系,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刘先生同意与方女士离婚。但是,刘先生认为家里的财产都是自己辛苦挣来的,方女士一直没有工作,对家中的财产积累没有贡献,因此,不同意分割财产。
为查明二人的夫妻共同财产情况,法院要求双方申报各自名下财产情况。方女士很快完成了申报,刘先生却对法院的申报要求置之不理。法院先后向刘先生发出书证提出命令和限期申报财产通知,同时释明未如实申报的法律后果。而刘先生始终拒绝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财产资料。
最终,法院通过调查取证的方式,对刘先生的存款、公积金和理财产品等财产进行了查询,确定了其真实的财产状况。
法院经审理认为,方女士与刘先生的感情已经破裂,双方均同意离婚,应予以准许。
在财产分割上,刘先生未如实申报财产,经法院多次要求仍拒绝提交名下财产资料,存在隐藏财产行为,故刘先生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少分。
最终,法院判决方女士与刘先生离婚,并按照方女士70%、刘先生30%的比例对二人名下的房屋、存款、理财等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民法典明确规定,如果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或者不分。妇女权益保障法则将离婚案件当事人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确立为当事人的一项法定义务,怠于或不如实申报夫妻共同财产的当事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案中,法院为查明事实,要求双方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而刘先生在法院指令期限内始终拒绝提供自己控制的或者自己名下的任何财产资料。刘先生的行为被法院依法推定为主观上具有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故意,最终仅分到30%的夫妻共同财产,让其为不诚信的行为付出了代价。
法官提醒大家,如果在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侵害夫妻共同财产行为的,可以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在离婚诉讼中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当事人将会面临少分或者不分夫妻共同财产的后果。
文字 | 何栋华
编辑 | 王丹凤
文中图片由AI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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