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据齐鲁晚报报道,7月3日,云南的刘先生向齐鲁晚报·齐鲁壹点反映,他与女友在昆明雪力智选酒店入住时,发现酒店开的房间里已经有人居住。
“房间里黑漆漆的,有个男的走出来了,当时我女友就被吓到了”。刘先生透露,7月1日,他在网络平台为女友预定了昆明雪力智选酒店,2日凌晨,由于太晚不放心,刘先生选择送女友到房间。
在领取房卡准备打开房门的时候,发现门上竟然挂着防盗链,经过反复核对,刘先生排除了走错房间的可能。在尝试继续打开房门的过程中,他与女友发现,房间里竟然走出来一个男人。
刘先生随后便前往前台质问,为何提供已经有人住的房间并报了警。酒店经理对此解释,前台办理入住的是第一天上班的员工,因为失误所以开错了房间。
刘先生称,他曾向酒店表示过赔偿1000块钱费用,而现在酒店诽谤自己“要求赔偿10万块钱”,对此刘先生也感到十分的荒唐。
因为对方的过错,给自己带来了损失,需要怎么维权?要求赔偿就属于敲诈?
维权跟敲诈差距很大,但的确有些时候可能出现行为转化。今天我们就聊一聊,维权与敲诈的事儿。大家如遇维权问题,一点要小心,以免陷入被动。
要讲清楚维权与敲诈的区别,有一个经典案件。那就是2006年的黄静案。我们先梳理一下黄静案的情况。
黄静与华硕案始末
一台价值2万元的笔记本电脑,为大三学生黄静换来了10个月的“牢狱之灾”。2006年,黄静购买了一台华硕电脑,在修理过程中发现其CPU存在问题。然而在维权过程中,黄静却被华硕以敲诈勒索之名告到公安部门。此后,黄静被批准逮捕,在看守所度过了10个月。后来,黄静终因“冤狱”获得了国家赔偿。黄静及其律师决定对华硕提出名誉侵权、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以及诬告陷害三项诉讼。
■事件回放
2006年2月9日,黄静购买了华硕的笔记本电脑。
2006年2月15日,黄静向华硕提出赔偿要求。
2006年4月14日,黄静因涉嫌敲诈勒索被检察院批准逮捕。
2006年12月26日,检察院向黄静发出取保候审通知。
2007年11月9日,检察院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向检察院提出国家赔偿申请。
2008年6月16日,检察院做出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
2008年10月26日,黄静决定起诉华硕。
2009年5月8日,黄静从海淀检察院领取到29197.14元的国家赔偿款。随后,黄静将其全部捐献给中华慈善总会。
案件有几个重要节点。
发现问题并要求赔偿。2006年2月9日,黄静在华硕代理商北京新人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购买了这台V6800V笔记本电脑。买回的当天下午,该电脑便在运行时出现了蓝屏死机,及强行关机后再不能开机的情况。随后,几经修理,该电脑仍存在问题。最后一次修理时,华硕工程师告诉黄静,“由于等待时间过长,免费将2.0GHz的CPU升级到2.13GHz”。
此后,黄静发现“新”电脑问题更大,开机不到一小时,机身的温度就把写字台的木头表层烫坏了。黄静通过软件检测发现,该电脑内安装的CPU是英特尔公司的工程样品处理器,即测试版CPU。经证实,这种CPU性能稳定性差,是英特尔公司明令禁止在市场销售的。
2006年2月15日,黄静拿着录像资料,与周成宇一起找到了华硕电脑中国业务事业群总经理许佑嘉,就工程样品CPU一事进行了初次交谈。在谈判期间,黄静提出,按照华硕年营业额0.05%进行惩罚性赔偿,数额为500万美元,之后,该赔偿用于成立反欺诈基金会。3月1日,在多次协商未果后,黄静向华硕公司宣布终止和解谈判,并准备提起诉讼。
华硕以“敲诈勒索”为名报警。3月7日上午,当黄静与周成宇再次来到华硕公司时,海淀警方出现,将两人带走,原因是华硕报案称遭敲诈勒索。黄静后来从律师处得知,华硕报案时,隐瞒了CPU曾经更换的情况。随后,黄静和周成宇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刑事拘留直至批准逮捕,并被送到海淀看守所羁押。
2006年4月11日,华硕公司发布声明称:“近日,周成宇、‘龙思思’两人借华硕公司在维修过程中使用测试版CPU为由,向华硕电脑敲诈勒索500万美元,严重侵犯了我公司的合法权益,也对我公司的正常业务造成了极大的影响。”
检察院不起诉,拨乱反正。2006年12月26日,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批准黄静取保候审。2007年11月9日,黄静等来了案件的“结果”:海淀检察院以证据不足为由,对黄静做出不起诉决定。不起诉决定书中写道:检察院认为海淀公安分局认定的黄静的犯罪(敲诈勒索)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故决定对黄静不起诉。
2008年6月5日,黄静的代理律师张平向海淀检察院提出了国家赔偿,内容为:“申请人没有犯罪事实而被错误逮捕羁押,从2006年3月7日至2006年12月26日已经被羁押295天,被申请人理应支付申请人赔偿金人民币46855.62元(295天×158.8326元/天)。”
维权与敲诈的区别。6月16日,海淀检察院发给黄静《审查刑事赔偿申请通知书》。通知书中写道,黄静采用向媒体曝光的方法,将华硕公司使用测试版CPU的事件公之于众,并与华硕公司谈判索取赔偿。该方式虽然带有要挟意味,但与敲诈勒索罪中的“胁迫”有质的区别。黄静在自己的权益遭到侵犯后以曝光的方式索赔,并不是一种侵占行为,而是维权行为,索要500万美元属于维权过度,但不是敲诈勒索犯罪。
(注:黄静与华硕案始末的内容引用于百度百科“华硕芯片门”事件)
敲诈是什么?与维权有什么区别?
敲诈勒索罪。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敲诈勒索罪是指,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划重点,手段上是通过恐吓、威胁或要挟等方法,目的上是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必须具有非法强索他人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不具有这种目的,或者索取财物的目的并不违法,如债权人为讨还久欠不还的债务而使用带有一定威胁成分的语言,催促债务人加快偿还等,则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在说下维权。维权是中国2000年代开始常见的词语,是维护权益的简称。是指维护合法权益。维权的范围包括人身损害、土地纠纷、医疗事故、婚姻、家庭、继承等民事纠纷。
维权有那些路径呢?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帮大家列举了一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4)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5)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与经营者和解,是一个很重要的途径。上述是列举的方式,而且是可以,不限制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
维权与敲诈有那些区别呢?总结上述信息可知,维权与敲诈有一个本质区别,那就是要求合法赔偿还是非法占有财务为目的。通过黄静案可知,维权过程中,无论要求赔偿多少,都没有关系。差别在于赔偿的性质。如果要求赔偿的数额明显超出了正常人的认知,那最多是维权过度,不能因为赔偿数额大就成了敲诈。
最后还是要说一下
虽然维权与敲诈有本质的区别,但很多时候,他们的手段有重叠。譬如,“如果你们不答应我的赔偿要求,我就通过媒体曝光,让他们名誉扫地”。这种言论,就涉及到以曝光的方式威胁对方给付高额赔偿。此时,赔偿的性质就存在合法赔偿与非法占有的交叉。这类谈判,往往涉及录音录像。如果事后看,就容易陷入被动。
那如果换个说法呢?譬如“如果我们达不成和解,我就只能通过法院诉讼的方式解决,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到时候对你们有什么影响,不是我的责任”。事实上达成了效果,但这句话也没有什么问题。不能说告诉对方通过法院诉讼解决是威胁,因为民事诉讼是正常的纠纷解决途径。
另外,还有一个问题,经常容易陷入被动。那就是对方先提出来赔偿,而且赔偿额还很高。这个时候一定要谨记,第一,让对方“开价”,应为是对方提出来了。如果你“开价”很容易陷入索要高价赔偿的陷阱。第二,高额的赔偿,从头到尾都要称之为“补偿”。赔偿与补偿有差别,赔偿要与损害后果相当,补偿没有这个问题。只是你接受了补偿,放弃了诉讼等方式取得赔偿的权力,而不是索要高额赔偿。第三,要书面约定,双方签字签章,留下对方主动提出补偿的材料,避免事后扭曲事实。
维权是每个人都会碰到的事儿。提前了解差别,不做趁机索要高额赔偿的事儿,也不要因为无知而做出另自身陷入被动的事儿。
希望今天的文章对大家有帮助。如果喜欢我的内容,请关注公众号“合规之上”。如果想从合规的角度了解社会事件及投资的问题,请私信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