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护林员巡山管理法律法规

护林员巡山管理法律法规

第三十三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

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其主要职责是巡护森林,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释义】

本条是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护林工作和护林员的主要职责的规定。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护林方面需要做的工作

保护森林是一项社会性非常强的工作,需要调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因此,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森林资源保护工作。根据本条第一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以下工作:

1.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负责护林工作。建立健全护林组织机构,可以使护林工作有可靠的组织保证。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护林联防组织,本着“自防为主,积极联防,团结互助,保护森林”的原则,确定联防区域,规定联防制度和措施,并进行检查、督促,共同做好联防区内的护林工作。比如在森林火灾的预防方面,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2.根据实际需要建设护林设施。为了有效地保护森林,防止火灾、有害生物等自然灾害对森林资源的破坏,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和督促有关主管部门建设护林设施,以加强森林保护。护林设施一般包括航空护林设施、森林防火设施和林业有害生物防治设施等,这是保护森林的基础性设施,应当根据保护森林的实际需要建立健全,以防患于未然。

3.督促相关组织订立护林公约,组织群众护林,划定护林责任区,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护林公约是乡规民约的一种,是群众性基层单位在政策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保护森林的目的而经民主讨论制定的自我教育、互相约束、共同遵守的行为规范。其内容一般包括公约参加者的权利义务及奖励处罚等规定。订立护林公约,可以发动群众参加护林。各地也可以结合林地承包经营等实际情况,划定护林责任区,并且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员,从而有效地保护森林。

二、护林员的聘用和护林员的职责

森林保护工作是一项群众性很强的工作,涉及的单位和部门很多,需要多方面的协调和配合。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护林组织的同时,还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护林人员,因此,本条第二款对护林员聘用、主要职责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本条该款规定,县级或者乡镇人民政府可以聘用护林员。护林员是在所划定的森林保护区内的管理森林、保护森林的人员。护林员的主要职责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巡护森林,掌握森林情况。二是发现火情、林业有害生物以及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如发现盗伐滥伐林木的行为、违法野外用火的行为等,应当及时处理并向当地林业等有关部门报告。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释义》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