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二条 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出让、转让使用权或者出租等方式用于非农业建设,或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释义】 本条是对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行为的处罚规定。(补充:2019年修正时,增加了对违反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处罚。)
一、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是指没有法律依据或者未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出让、转让或者出租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非农业建设的行为。所谓出让,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将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让与土地使用者,由土地使用者支付集体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所谓转让,是指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通过交易方式将集体土地使用权转移给他人的行为。所谓出租,是指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或者本法规定的经营管理人及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使用权人将集体土地交由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补充:违反本法规定,将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是特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没有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入市)(推荐阅读:)
二、根据本法的有关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违法用地行为。
1.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本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并按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2.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使用集体土地,并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取得建设用地使用权的。
3,农民建设住宅使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并按照本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了审批手续的。
4.(补充:符合本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条件,履行了出让、出租程序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
三、擅自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的法律责任。
1.责令限期改正。所谓责令限期改正,是指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要求被处罚人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违法行为或者将其违法行为恢复到合法状态的行政处罚(?)(),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方、转让方、出租方在接到责令限期改正的处罚决定(?)后,应当要求对方交回集体土地使用权,受让方、承租方应当在限定的期限内将集体土地使用权退回对方,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
2.没收非法所得。这里所说的非法所得包括出让金、转让金和租金以及受让方、承租方因受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承租土地而获取的收益。
3.并处罚款。《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件》第六十条规定: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违法所得的10%以上30%以下。
来源:自然微论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