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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管理法二次审议

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二次审议稿22日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相比一审稿,草案明确提出巩固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落实“三权分置”制度,明确保护土地经营权流转。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相关负责人在作农村土地承包法修正案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时介绍,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三权分置”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家庭承包的承包户在经营方式上发生转变,即由农户自己经营,转变为保留土地承包权,将承包地流转给他人经营,实现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土地经营权的分离,农户保留土地承包权。

为落实“三权分置”改革要求,草案二审稿作出如下修改:

一、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二、明确对土地经营权流转的保护,国家保护承包方依法、自愿、有偿流转土地经营权,保护土地经营权人的合法权益,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三、明确土地经营权人的权利,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四、明确土地经营权流转的内涵,包括明确土地经营权的流转方式、流转原则、流转价款、流转合同等具体程序和要求。

关于土地经营权的登记问题,实践中,不同经营主体对土地经营权登记颁证的需求存在差异。有的经营者希望能通过登记的方式获得长期稳定的土地经营权,而有的短期经营者则认为没有必要办理登记。

在土地经营权登记方面,草案二审稿规定:

一、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二、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为避免承包方随意解除合同,草案二审稿规定,承包方不得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但受让方有法定情形的除外。

有的常委会委员和专家还提出,土地经营权融资担保的登记及实现也需要予以明确。

对此,草案二审稿增加规定,担保物权自融资担保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实现担保物权时,担保物权人有权就土地经营权优先受偿。

关于承包期延长,此前有意见提出,现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对耕地、林地、草地的承包期都作了规定,但草案只对耕地承包期届满后再延长三十年作了规定,建议对林地、草地承包期届满后延期的问题也作出规定。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建议增加规定:“草地、林地承包期届满后依照前款规定相应延长。”

草案还删去了承包方弃耕抛荒的有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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