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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多少岁需要赡养费-父母不满60周岁能否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父母不满60周岁能否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提出问题】

作为父母,如果年龄虽然未达到60周岁,因身体原因或者其他原因,导致没有劳动能力,没有经济收入来源,造成生活困难,在这种情况下,父母能否向有赡养能力的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第一千零六十九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离婚、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历程分析】

作为成年子女,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根据法律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从以上可以看出,当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作为父母只要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就可以向成年子女主张赡养费。没有法律规定父母的年龄必须达到60周岁以上,才能主张赡养费。在实际生活中,一般父母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身体状况较好,有劳动能力,有经济收入来源,不需要成年子女的赡养。但是,有的父母因为身体健康、身体残疾或者其他原因,造成缺乏劳动能力,造成生活困难,即使年龄未达到退休年龄,也有要求成年子女赡养的权利。

【裁判文书】

杨某、罗某1等赡养费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3)宁0303民初2941号

原告:杨某,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宁夏方和圆(吴忠)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罗某1,住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

被告:罗某2,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被告:罗某3,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田某、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2.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后续原告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前夫育有儿子罗某2儿罗某1、罗某3,现三个子女均已成家立户。三被告均有稳定收入,家庭经济条件较好。现原告年仅60周岁,视力一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近年来三被告拒绝赡养原告,不履行赡养义务,不支付赡养费。根据法律规定,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且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故三被告应该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原告年老,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罗某1辩称,一、原告未达到60岁,二、原告在我们2岁的时候就离开家,和我父亲罗伏英离婚,原告未尽到父母的责任。我们结婚的时候原告也不在家,我们也没有给原告赡养费的义务。

被告罗某2辩称,我补充一下,原告是我母亲,原告有病的时候我拉到银川医院看病,她以前在养老院住,后来拉到我家住的时候和我妻子吵架多次报警,派出所到场后原告无理取闹,导致我现在离婚,我给原告出了100000元条据三个月后原告就把我起诉了,到现在都没有还清。原告要求每月1000元赡养费我没能力出。

被告罗某3未发表答辩意见。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举证质证。对双方质证后均无异议的证据即原告提交的证据三同心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1份、证明1张、残疾人基本信息打印件一张,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异议的证据分析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证据一户口簿复印件3张,被告罗某1质证后无异议,被告罗某2、罗某3质证后不予认可,经查,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三被告系母子、母女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对原告提交的证据二宁夏户籍人口管理信息系统截图打印件1张、身份证复印件1张、双重户口注销证明1张,三被告质证后不予认可,经查,该组证据能够证明原告系双重户,相关部门已将原告曾经的身份证尾号3228的户籍信息注销的事实,予以认定。对被告罗某2提交的证据个人信用报告一份、借条2张(复印件),原告质证后不予认可,被告罗某1、罗某3质证后无异议,经查,该证据与本案无关联性,不予认定;对证据二视频4个(来源自手机),原告质证后不予认可,被告罗某1、罗某3质证后无异议,经查,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发生家庭矛盾的事实,对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对被告罗某2申请证人罗伏林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从小把被告丢弃,没有抚养被告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被告罗某1、罗某3质证后无异议,经查,该证人经询问表示其年事已高,很多事实已记不清了,故对该证人证言不予采纳;对被告罗某2申请证人罗成虎出庭作证,拟证明原告从小把被告丢弃,没有抚养被告,同时原告被其接到家里,一直产生矛盾的事实,原告质证后对该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被告罗某1、罗某3质证后无异议,经查,结合庭审调查,对原告被被告罗某2接到家里,产生矛盾的事实的证言部分予以采信。对被告罗某3提交的证据视频2份,原告质证后不予认可,被告罗某1、罗某2质证后无异议,经查,该证据能够证明原告与被告曾有矛盾的事实,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认定。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告杨某系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母亲,前述三被告父亲罗伏英已于2018年去世。原告于2020年开始一直在被告罗某2红寺堡区新庄集乡南源村南源市场西边斜对面的家中居住至今,居住期间,原告与三被告未在一起生活,是因各方面原因产生家庭矛盾。

另查明,原告系同心县河西镇旱天龄村低保户,其为一级残疾人,且其患有右眼继发性青光眼、右眼无晶状体、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冠状动脉样硬化性心脏病等疾病。

再查明,被告罗某1现养育三个子女,被告罗某2、罗某3各养育两个子女。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系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母亲,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三被告与原告是因各种问题产生矛盾,现原告要求三被告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而子女赡养父母是法定义务,也是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原告系低保户且为一级残疾人并患有多种疾病,故其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之情形,三被告理应向原告支付赡养费以便其维持基本生活。

对原告要求三被告以每人每月1000元的标准按月支付原告赡养费的诉讼请求,关于赡养费的数额,根据红寺堡地区的生活水平,原告正常生活花费,以及三被告的目前的抚养情况及经济能力,以每人每月200元为宜,对原告主张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要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承担后续原告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医疗费的诉讼请求,原告作为三被告父母,若原告需要大病医疗救治时,相应的花费由三被告共同承担担责无旁贷,故本院予以支持。对被告罗某1辩称原告未达60岁、原告在其年幼时离开家未尽抚养之责,故原告无需支付赡养费的辩解意见;对被告罗某2辩称,原告被其拉到家中居住的时候和其妻子吵架多次报警,派出所到场后原告无理取闹,导致其现在离婚,其给原告出了100000元条据三个月后原告就起诉了,到现在都没有还清的辩解意见,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亦是中华传统美德,这种义务是不附加条件的义务,故对被告罗某1、罗某2的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一千零六十九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三人每人每月支付原告杨某赡养费200元,上述费用每半年支付一次,每年的一月一日前每人支付上半年的赡养费,每年七月一日前每人支付下半年的赡养费。2023年需支付的赡养费(三被告每人200元),由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

二、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三人共同承担后续原告因病住院的医疗费、护理费。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被告罗某1、罗某2、罗某3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鹏

二O二三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李丽

父母多少岁需要赡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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