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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12/18更新)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

【前言】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作为引发事故的责任人甚至是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的人,在交通事故中身亡的事件并不少见,对于尚生还的受害人来说,其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不因肇事司机死亡而消灭,本文阐述在肇事司机死亡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哪些赔偿责任人主张赔偿责任的问题。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

赔偿责任主体的认定

首先我们要知道,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只包括驾驶员、乘客、行人此类直接参与人,而在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中,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主体包括直接参与人和间接参与人,间接参与人有机动车方、保险公司、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其中机动车方包括车辆所有者、实际使用者、控制者。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肇事司机是引起事故产生的致害人,但肇事司机也不一定就是法定的赔偿责任人。

在肇事司机死亡的情况下,结合不同的情形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下列单位或个人可成为赔偿责任人:

1. 肇事司机的用人单位或雇主

如果肇事司机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为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如果是个人之间形成劳务雇佣关系,肇事司机作为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或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肇事司机进行追偿。

2. 肇事司机的继承人

肇事司机虽然死亡,但是如果其存在法定的赔偿责任,那么肇事司机的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承担被继承人的侵权赔偿责任,除非继承人放弃继承。

3. 车辆保险公司

我国实行机动车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发生交通事故,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但此以机动车按规定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为前提。保险公司还包括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由保险公司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限额内的保险理赔义务。

4.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当遭受交通事故的受害人的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事后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但严格而言,社会求助基金管理机构只是垫付抢救义务,而非赔偿义务。

5. 其他情形

(1)如果车辆存在出借、租用、未经允许被他人驾驶的情况,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也可成为赔偿义务人。

(2)如果是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3)如果是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4)如果是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

小码提示

尽管肇事司机在交通事故中死亡,但是受害人因交通事故遭受损害而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不因肇事司机死亡而消灭,仍然可以向赔偿责任人追究赔偿责任,但在打官司中,"告谁"是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如果告的对象不对,不仅浪费了时间、人力、财力,还达不到要求赔偿的目的。因此,小码建议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在法律咨询机构、律师的指导下进行证据收集、协调、对外索赔洽谈、诉讼等工作,以实现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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