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资源
微课堂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
与《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是否矛盾?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起诉期限为十五日,这与《行政诉讼法》关于六个月起诉期限的规定并不矛盾。
《立法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行政诉讼法》关于起诉期限的规定属于一般规定,《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则属于特殊规定,《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也明确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十五日起诉期限,属于起诉期限的特殊规定,相对于六个月的一般起诉期限,应优先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