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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管理法第九条第二款

本文作者:阜阳市颍州区农业农村局 宁克民

(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关于农村村民的表述有14处,涉及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二条和第七十八条。这4条对征占农村村民住宅和农村村民宅基地做出了规定,涉及农村村民的主要是关于农村宅基地和农村村民住宅。这14处表述中,有4处涉及农房农地征迁安置,另外10处涉及宅基地申请审批管理。因此,需要结合宅基地资格权的获得,来探讨中关于农村村民范围的界定。要弄清楚这一问题,首先要了解什么是宅基地、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宅基地如何获得等。

一、什么是宅基地

农村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不包括与宅基地相连的农业生产性用地、农户超出宅基地范围占用的空闲地等土地。

二、农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谁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结合我区实际,绝大部分宅基地应由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村民小组这一级的集体经济组织。

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第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五款规定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由此可以看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是可以申请的,申请是有条件限制的。

第六十条也明确规定,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明确了宅基地的申请审查程序,即“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出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书面申请。村民小组收到申请后,应提交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并将申请理由、拟用地位置和面积、拟建房层高和面积等情况在本小组范围内公示。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村民小组将农户申请、村民小组会议记录等材料交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级组织)审查。村级组织重点审查提交的材料是否真实有效、拟用地建房是否符合村庄规划、是否征求了用地建房相邻权利人意见等。”由此也可以看出宅基地的所有权绝大部分在村民小组一级,属村民小组内的村民集体所有,农村村民的身份也应在村民小组内体现。

三、宅基地资格权的获得。

宅基地制度是中国特色土地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是维护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和保障农民基本居住权利。新中国成立以来,历经演变,我国农村宅基地制度框架已基本形成,其基本特征是:集体所有、成员使用,一户一宅、限定面积,无偿取得、长期占有,规划管控、内部流转。这一制度安排在保障农村村民“户有所居、民不失所”等方面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由此可以看出,宅基地是符合条件的农村村民经过申请无偿取得的,各村民小组的村民在村民小组内申请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即可使用,非本村民组的村民是不能申请获得的。

四、农村村民和农民身份的区别

中所称的农村村民是受地域限制的,是指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的人员,也就是说农村村民是具有宅基地申请资格权的人员,宅基地资格权一般限制在一个村民小组范围内;农民不受地域限制,她是一种职业称谓。

从以上几点可以看出,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的所有权、资格权、使用权都是有范围的,所有权的最小单位是村民组,那么资格权、使用权的获取要与所有权相对应,不能擅自进行扩大或限缩。农村村民是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人员,那么,农村村民的身份就要限定在某个村或某个村民小组内。如张某是某某村张一村民组的村民,他只能在张一村民组申请宅基地建房,如果他在李一村民组通过其他方式建房,他就不符合农村村民的身份。因此,农村村民的身份也要在村民组范围内界定,不能把农村村民简单的理解为农民群众,也不能把农村村民泛化为农民,第七十八条规定,农村村民违法建住宅的由农业农村部门处罚,在执法处罚时应严格限定在农村村民的范围内,要对农民和农村村民加以区分。非农村村民(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违法建房的应依据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七条和第八十二条等条款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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