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交通事故
责任主体认定
机动车在现代社会已是非常普遍,在给人们提供方便的同时,也存在着很大的风险稍有不慎,就可能会引发交通事故。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肇事者作为侵权人,通常是第一位的责任主体,但是在特殊情形下,机动车使用者并非机动车所有者,发生事故后,机动车所有人和实际使用人应当承担何种责任?本期推文一起来探讨一下吧!
审理道交案件的两大法宝:民法典第七编侵权责任编第五章(以下称“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以下称“解释”)。
一般情形
- 第一部分-
肇事车驾驶员与机动车所有人为
同一人时的赔偿责任主体
在这种情况下,责任主体与行为主体是同一的,行为人是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负责。机动车驾驶员既是机动车运行的支配者,又是运行利益的归属者,驾驶员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当然应由机动车驾驶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特殊情形
- 第二部分-
Part.1
机动车辆出租、出借后发生交通
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①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③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解释第一条)
小案例
2020年6月6日19时许,李某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XXX号小型轿车沿G344国道由西向东行驶,与杜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杜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经查,涉案车辆系余某自邵某处购买,余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余某作为李某的丈夫,对于李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应当明知,因此其具有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Part.2
以买卖或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
动车后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①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条)
②机动车被多次转让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二条)
③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经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四条)
小案例
2019年5月29日,王某驾驶两轮摩托车(后载谭某)从宁都县名坑村往固厚乡方向行驶,在会车时强行驶入淤泥,导致侧滑刮碰李某驾驶的无牌报废改装平板拖车,造成谭某受伤。经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李某负次要责任。经查,李某驾驶的事故车辆是从黄某处购买的,黄某明知本案事故车辆及无牌平板拖车已到报废期限,仍然转让给李某使用,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责任。
Part.3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辆
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①盗窃人、抢劫人或抢夺人和使用人系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五条)
小案例
2020年10月3日,张某驾驶小型轿车从龙潭街道往昭金村方向行驶时遇肖某驾驶摩托车,两车相撞,造成肖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张某对此次事故承担主要责任。经查,张某驾驶的小型轿车为张某和何某盗窃所得,且平常双方共同使用。事故发生时虽由张某驾驶,但是何某作为盗窃人,对于属于张某的责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Part.4
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情形下
的责任主体
①套牌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②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套牌的,应当与套牌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连带责任。(解释第三条)
Part.5
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
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
Part.6
机动车驾驶培训学员在培训中驾驶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主体
接受机动车驾驶培训的人员,在培训活动中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由驾驶培训单位承担赔偿责任。(解释第五条)
Part.7
试乘机动车造成试乘人损害情形下
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试乘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试乘人损害,由提供试乘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试乘人有过错的,应当减轻提供试乘服务者的赔偿责任。(解释第六条)
Part.8
因道路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
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①道路管理者未能够证明已经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者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要求尽到安全防护、警示等管理维护义务的,由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解释第七条)
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未按照法律、法规、规章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强制性规定设计、施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解释第八条)
Part.9
因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
通事故情形下的责任主体
机动车存在产品缺陷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依照民法典第七编第四章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解释第九条)
Part.10
依法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车辆
造成自身损害的责任主体
高速公路管理者承担责任,但能证明已经采取安全措施,尽到警示等等义务的,可减轻或不承担责任。(解释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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