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资讯网欢迎您!!!

网站收藏健康资讯网联系我们

导航菜单

交通事故谁组织理赔(12/18更新)

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数量也在增加,成为法院受理案件最多的民事案件类型之一。

那么,发生交通事故后,作为受害一方应当找谁赔?

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也就是指对机动车因运行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责任人。一般情况下,车辆所有人与实际使用人为同一人,赔偿主体就是车辆所有人,也是实际使用人。但在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和实际使用人不是同一主体的情况下,对几种常见的情形找谁赔的问题总结如下:

一是租赁或借用的机动车,在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或驾驶人无驾驶资格,驾驶员饮酒、服用管制精神或麻醉药品、患有妨害安全驾驶的疾病的情况下。使用人是当然的责任主体,而车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要承担过错责任。

二是买卖或转让机动车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登记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以挂靠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主要表现是未经过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同意而驾驶机动车,与第一种租赁、借用机动车有所区别,此种情况下发生交通事故,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尽到审慎保管义务、注意义务,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五是非营运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如不具备驾驶资格或不得驾驶机动车情形的人驾驶机动车免费搭乘他人,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

来源:黄爱玲

编辑:夏依丹

校对:许丽娟

一审:李旭晔

二审:香平元

联系方式:0994-3527018

交通事故谁组织理赔

阜康市网络举报电话:0994-3220556

阜康市举报投诉邮箱:fkwxbjb@qq.com

版权声明:本站内容由互联网用户投稿自发贡献或转载于互联网,文章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 请发送邮件至2024tuiguang@gmail.com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合作:2024tuiguang@g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