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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户两宅土地管理法规定

一户两宅土地管理法规定

宅基地是农村村民用于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集体建设用地,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用地,在地类管理上属于(集体)建设用地。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宅基地产生了诸多问题。如何科学有效地处理和应用农村宅基地,对其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梳理有很强的现实意义。本文以法律视角对农村宅基地常见问题进行梳理,以期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户两宅土地管理法规定

农村“一户多宅”应如何认定?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根据广西《关于规范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和建房管理的通知》规定,广西符合这六个条件才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

1.村集体组织成员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分户后父母身边须有一个子女),分户后需要建住宅又无宅基地的;

2.村集体组织成员需建住宅,没有宅基地或原宅基地面积未达到标准并承诺在宅基地标准面积内扩建住宅的;

3.因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避险、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规划调整、原宅基地被征收等,需要搬迁另建新住宅的;

4.迁入村集体组织落户为正式成员且在原籍没有宅基地的;

5.因自然原因等不可抗拒因素导致原有宅基地灭失的;

6.因人口增加,现有宅基地面积不能满足居住需求的。

宅基地审批流程

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农户,以户为单位向所在村民小组提交《农村宅基地使用承诺书》和《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规划许可)申请表》申请宅基地。然后由村民小组初审公示、村级组织审查、乡镇政府审批。

根据审查结果,乡镇政府对农民宅基地申请进行审批,出具《农村宅基地批准书》和发放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以适当方式公开。乡镇要建立宅基地用地建房审批管理台账,有关资料归档留存,并及时将审批情况报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备案。

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土地资源稀缺,我国关于农村宅基地的法律是,坚持“一户一宅”的法律制度,不允许“一户多宅”。

因此,一户多宅一般是不允许的,也是不合法的。但是,有例外情况:

不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

非正常分户的一户多宅;

建新未拆旧的一户多宅;

以欺骗、隐瞒事实等手段获得审批手续建造的一户多宅;没有任何审批手续的违建等等。

合法的情况一般包括:

多块宅基地面积的总和没有超出地方标准;

符合分户条件但未分户建房,经村集体同意并公告后无人提出异议的;

继承获得的宅基地及房屋;

通过同村买卖、赠与形成的一户多宅,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允许流转宅基地。

村集体如何依法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首先符合法定条件:

1.不符合法律规定或没有合法事由的一户多宅;

2.户口已迁出且不居住的宅基地;

3.集体供养的五保户死亡后腾出的宅基地;

4.非法占据的宅基地;

收回的法定程序:

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规定,村委会对不符合一户一宅情形的宅基地有权收回,因为村委会对宅基地具有所有权,村民仅有宅基地使用权。收回的程序,一般是村委会进行调查核实,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呈报国土资源部门审核,再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祖孙三代均已不在本村生活或外嫁女的情形,村集体如何收回宅基地?

首先,应解决户口问题,清理户口,以便准确确定“家庭户”的问题。

其次,要排除合法继承房屋的问题,以便准确界定宅基地是否合法使用问题。但是注意的是,房屋继承人对宅基地上房屋只能有使用权,没有修缮权,房屋倒塌后,不能再重建。

针对外嫁女问题,可以先征求其婆家村居的态度,看婆家村集体是否承认其为村集体组织成员。

针对祖孙三代不在本村生活居住的问题,已在外地生活的孙辈们来主张权利,主要看房屋是否倒塌,是否有合法继承关系存在,是否还是本村集体组织成员。

来源:中国普法、济南中院、广西高院

审核:陆建武 张艳莹

校对:钟微

编辑: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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