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为母亲挑选物美价廉的服装,却因无法试穿和店员的“弹力保证”购入39件,花费5510元。回家后母女竟无一件能穿,退货却遭店家“只换不退”的强硬拒绝。最终经市场调解部分退货,但此事件暴露的消费陷阱和法律问题值得深思。
杭州刘女士陪同母亲前往服装批发市场选购衣物。图的就是款式多、价格靓!母女俩目标明确:要买两人都能穿的“共享衣橱”。
逛了半天,终于相中一家店的衣服,认为其服装款式独特、成熟时尚。母女俩想要试穿衣服,却被店员明确拒绝了,店员解释:批发模式,不零售试穿!均码弹力大,放心买!。
基于对服装款式的喜爱及店员的“弹力保证”,刘女士在无法实际试穿的情况下,购买了总计39件服装,支付了5510元。购买时考虑:即使自己穿不上,身材匀称(身高不足1.6米,体重约100斤)的母亲也应能穿着。
回家后母女俩开始试穿,结果令人错愕:刘女士无法穿上特意挑选的“较大版型”衣服,其母亲试穿后同样无法穿着。39件新衣成了39块“废布”!说好的“弹力大”呢?母女俩都穿不上!
刘女士立即返回店铺要求全额退货。店家态度坚决:商品无质量问题,根据其店内规则(或批发市场惯例),只能更换,不能退货。
双方争执不下,刘女士感觉5000多要打水漂。无奈求助市场管理人员介入调解。
经协调,双方各退一步:刘女士留下能穿着的部分衣物(最终确认8件,花费约1400元),其余无法穿着的衣物作退货处理。
本案的法律问题是,当购买的商品因尺寸问题完全无法穿着,且购买时无法试穿、依赖店员口头保证的情况下,消费者是否有权要求退货退款?店家的“只换不退”规则是否必然有效?
释案说法
此事件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 合同关系与核心义务
刘女士付款、店家交付衣物,双方形成合法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民法典》第143条)。
买卖合同中,卖方(店家)的核心义务之一是交付符合合同约定及通常使用目的的标的物(《民法典》第509条、第615条)。服装最核心的使用目的即是“能够被穿着”。当购买的服装因尺寸/版型问题导致特定消费者完全无法穿着时,意味着该商品不符合合同目的了,相当于店家没完全履行好义务。
2. “只换不退”规则的效力分析:
店家主张“只换不退”,这通常被视为一种格式条款或交易习惯(尤其在批发市场环境中)。法律并非绝对禁止“只换不退”规则,但其效力受到严格限制:该规则适用的前提应是商品本身不存在质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情形。若商品本身存在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的严重问题(如本案中衣物完全无法穿着),则该规则不能成为免除店家退货退款责任的挡箭牌(《民法典》第497条关于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这次问题出在衣服根本穿不上!而且店家在卖的时候口头承诺了“弹力大,能穿上”。如果衣服的实际尺码或弹性远远达不到正常穿着标准,或者店家的承诺严重误导了消费者,导致买回去完全无法使用,这就可能涉及商品存在瑕疵或店家存在误导性陈述。在这种情况下,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退款,而不仅仅是换货。店家的“只换不退”规则此时就不能成为拒绝退货的挡箭牌了。
即使规则本身在特定环境下存在合理性,店家也应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如醒目告示、口头明确告知)提醒消费者注意“不试穿、只换不退”等特殊规则,并确保消费者理解同意。
3. 店员的“弹力保证”与误导:
店员在刘女士犹豫时,多次口头强调衣服“弹力大,肯定能穿上”。这一陈述构成了对商品性能的具体承诺。
实际情况是衣物连身材匀称的母亲也无法穿着,这明显与店员的承诺相悖。该承诺可能构成误导性陈述,影响了刘女士的购买决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0条:经营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4. 刘女士的维权路径:
由于商品(衣物)完全无法实现其穿着的基本合同目的,且该问题在购买时因店家禁止试穿和店员误导性保证而被掩盖,刘女士有权主张解除买卖合同(《民法典》第563条第1款第4项: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并要求退货退款。
刘女士可以凭付款记录、购物小票等,寻求市场管理人员调解,这是高效、便捷的途径。如果达不到刘女士的要求,刘女士还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解除合同,返还货款。
批发市场的特殊规则可以理解,但不能成为售卖“无法穿着”商品的借口!“弹力大”这种口头承诺水分太大,会直接导致消费者误判。
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觉得调解结果(留下10件能穿的)公平吗?要是你,在批发市场遇到这种“承诺能穿结果穿不上”的事儿,会怎么办?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交流!(来源:1818黄金眼—2025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