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网络打赏引发的纠纷案件。一名43岁的已婚女子在8个月内通过自己和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户,向一名22岁的男主播打赏超过700万元,丈夫知情后起诉要求男主播返还打赏资金及利息,法院最终判决男主播无须返还,女子丈夫需承担案件受理费6万多元。
打赏男主播:
8个月金额超过700万元
据了解,1977年出生的洪梅琳(化名)是一名家庭主妇,丈夫蓝天云(化名)比她小1岁。2020年,43岁的洪梅琳在直播中为22岁的男主播潘晓安(化名)打赏。2020年6月至2021年2月,洪梅琳通过本人及其母亲的短视频平台账号向潘晓安进行大量打赏,金额超过700万元,每月打赏金额从三万余元至一百余万元不等。其中,2020年12月初潘晓安参加某平台"直播年度盛典地区赛"期间,洪梅琳通过本人及母亲账户打赏超过200万元;2020年12月中旬潘晓安参加某平台年度新星赛事时,洪梅琳一天内打赏超过40万元。
蓝天云起诉称,妻子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男主播,是被男主播诱导。潘晓安则称,洪梅琳短视频平台充值的行为是网络消费,两人不存在婚外情关系。法院查明,在蓝天云起诉前,潘晓安与洪梅琳还存在借贷纠纷,2020年12月至2021年1月,潘晓安向洪梅琳及母亲账户转账187万元,法院判决洪梅琳偿还潘晓安借款本金50万元及逾期利息,二审维持原判。
男主播:不存在婚外情
打赏是网络消费
庭审中,蓝天云表示妻子打赏他并不知情,打赏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洪梅琳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打赏"给潘晓安,他有权追回。潘晓安则称洪梅琳充值打赏是针对直播表演的精神消费,自己提供了直播服务,并非无偿获得打赏,且与洪梅琳仅为主播与粉丝的正常关系,不存在婚外情。
法院判决:驳回女子丈夫诉求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认为,洪梅琳通过短视频平台观赏直播,并根据《用户充值协议》购买虚拟礼物对直播进行打赏,平台再按其与主播的相关约定对用户打赏的虚拟礼物进行结算,由短视频平台向主播支付相应报酬。主播潘晓安并非直接从洪梅琳处取得款项,与洪梅琳形成合同关系的是短视频平台,并非主播本人。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蓝天云的诉讼请求,6万多元案件受理费由蓝天云负担,该判决已生效。
律师解读:若存在婚外情、超出家庭合理开支会判返还
针对此类案件,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孙宇昊律师表示,若打赏伴随婚外情、私下亲密互动或情感纠葛,法院可能因行为违背公序良俗或构成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而判决返还。此外,打赏超出家庭合理支出范围也可能被判返还,如数额明显超出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认定为"挥霍",法院会支持返还。
来源:红星新闻
编辑:谢苏斌
审核:程枝文、朱艳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