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相关
1998年,山东蓬莱市(现烟台市蓬莱区)村里集镇发生一起命案,56岁村民徐某芝在家中遇害,同村22岁的陈世江被认定为凶手,于2002年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缓。
2006年,山东省高院再审时发现案件存在多处疑点:死亡时间不明确、陈世江衣物上无血迹、凶器未找到、供述与现场勘查矛盾,最终改判其无罪。陈世江在狱中度过的8年里坚持无罪立场,自称“与其他囚犯格格不入”。
出狱后,陈世江经历了一段迷茫期,2015年开始创业研发出一款无需水冲和复杂施工的农村用负压马桶2019年该发明获多项奖项。如今,他已成为一家注册资金2000万元的科技公司老板,从事智能卫浴研发,以此证明自我价值。他的创业故事被网友形容为“爽文男主角”般的逆袭。
2025年1月,陈世江悬赏50万元征集27年前命案真凶线索,强调“不惜一切代价追查真相”。同年6月,曾参与300余起重特大案件的专家李建明(化名)主动介入调查,相关材料已转交警方,但案件仍在侦办中。陈世江的家人曾因冤案遭受巨大磨难--妹妹被迫辍学,父母为申诉倾家荡产。
内容分析
1. 故意杀人罪的认定与冤案成因
原审判决问题:
陈世江最初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依据是《刑法》第232条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原审判决存在以下问题:
证据不足:被害人死亡时间不明、陈世江衣物无血迹、凶器未找到13。
供述矛盾:陈世江的有罪供述与现场勘查不符,可能存在刑讯逼供或诱供6。
缺乏直接证据:没有DNA、指纹等客观证据指向陈世江4。
冤案成因:
该案可能涉及刑讯逼供、证据不足定案、司法鉴定疏漏等问题,属于典型的“疑罪从有”错误,违背了《刑事诉讼法》第55条“证据确实、充分”的定罪标准。
2. 民事侵权责任(原办案机关或真凶的民事责任)
(1)司法机关的侵权责任
若陈世江能证明原办案机关存在违法侦查(如刑讯逼供)或重大过失导致冤狱,可依据《民法典》第1165条(过错责任原则)主张民事侵权赔偿,但实践中此类责任通常通过国家赔偿(公法途径)解决,民法直接适用的空间较小。
(2)真凶的侵权责任
若真凶被查明,陈世江及其家属可对其提起民事诉讼,主张:
人身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79条):因冤狱导致的物质损失(如申诉费用、家庭财产损失)。
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第1183条):因冤案遭受的精神痛苦(如父母倾家荡产、妹妹辍学等)。
3. 悬赏广告的法律性质(50万元悬赏真凶)
陈世江公开悬赏征集线索的行为构成悬赏广告(《民法典》第499条):
法律效力:悬赏内容明确(“提供真凶线索”),符合要约条件,任何人提供有效线索并促成破案,即有权要求陈世江支付50万元。
争议点:若多人提供线索,需根据贡献比例分配赏金;若线索未直接破案,可能引发合同履行纠纷。
4. 名誉权恢复(消除冤案影响)
陈世江被宣告无罪后,有权要求:
公开赔礼道歉:依据《民法典》第995条,可要求原办案机关或媒体消除影响。
删除不实记录:如网络平台仍传播其“杀人犯”等不实信息,可主张名誉权侵权(《民法典》第1024条)。
5. 家庭成员的民事权利救济
陈世江的家人(父母、妹妹)因冤案遭受连带损害,可能独立主张:
财产损害赔偿:如父母为申诉变卖财产,可要求侵权方(真凶或过错机关)赔偿。
教育权侵害:妹妹因家庭贫困辍学,可能主张受教育权受损的赔偿(需结合具体证据)。
6. 创业过程中的民事法律关系
陈世江出狱后创业涉及的民法问题:
公司设立与合同:其科技公司注册资金2000万元,需遵守《公司法》及《民法典》合同编相关规定。
知识产权保护:研发的负压马桶若申请专利,受《民法典》第123条(知识产权客体)保护。
7.民法与刑法的交叉适用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若真凶被刑事起诉,陈世江可在该程序中直接提起民事赔偿请求(《刑事诉讼法》第101条)。
责任竞合:对于同一侵权行为(如真凶杀人),陈世江既可主张刑事责任(刑法),也可主张民事赔偿(民法)。
以上分析仅结合相关热点事实做一定程度的法律分析,不构成专业的法律意见
考点再现
每日一题
夏洛与袁华签订订购书,约定一年内订立游艇买卖合同。后袁华不愿意订立游艇买卖合同,夏洛有权请求袁华继续履行订购书与自己签订游艇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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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案】错误
《民法典》第49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在将来一定期限内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等,构成预约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预约合同约定的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
对于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承担是否包括继续履行,历来存在“应当磋商说”和“必须缔约说”两种不同的观点。前者旨在落实意思自治,认为预约合同仅产生继续磋商义务不能强制当事人订立本约:后者则旨在防止不诚信行为,认为预约合同可产生意定强制缔约的效力,可由法院的判决代替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并赋予强制执行的效力。
最高院认为预约合同毕竟不是本约合同,“在将预约合同严格限制在当事人对是否最终完成交易保留最终决策权的情形下,不宜采取继续履行的方式对违反预约合同的行为进行救济”
故而,《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预约合同生效后,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订立本约合同的义务,对方请求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夏洛有权主张赔偿损失,无权要求继续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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