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所备案流程
设置诊所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个人设置诊所的,须经注册后在医疗卫生机构中执业满五年;单位设置诊所的,诊所主要负责人应当符合上述要求;
(二)符合诊所基本标准;
(三)诊所名称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不得申请设置医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诊所。
一、申请材料准备
备案所需材料:
(一)诊所备案信息表;
(二)诊所房屋平面布局图(指诊所使用房屋按照比例标识,注明功能分布和面积大小);
(三)诊所用权证件或租赁使用合同;
(四)诊所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近6个月内二级及以上医院的体检报告;
(五)其他卫生技术人员名录、有效身份证明和有关资格证书、执业证书复印件;
(六)诊所规章制度;
(七)诊所仪器设备清单;
(八)附设药房(柜)的药品种类清单;
(九)诊所的污水、污物、粪便处理方案,诊所周边环境情况说明;
(十)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法人或其他组织设置诊所的,还应当提供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质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组织代表人身份证明。
二、提交备案申请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递交至所在地县级卫生健康部门。递交申请时,需确保材料齐全、真实、有效,并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装订。
三、材料审核环节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将对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进行逐一审核。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备案要求的,当场或者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一次性告知备案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如不符合条件,说明原因。
四、领取备案证明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收到备案材料后,对材料齐全且符合备案要求的予以备案,当场发放诊所备案凭证。备案证明是诊所合法执业的重要凭证,需妥善保管。
五、公示备案信息
对于成功备案的诊所,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按照相关规定,在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20日内在官方网站或其他媒体上公开诊所备案信息,便于社会查询、监督。
六、现场核查程序
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应当对新设置的诊所自发放诊所备案凭证之日起45日内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诊所的场所环境、设施设备、医务人员资质及诊疗流程等方面是否符合相关要求。对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拒不整改或者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或者使用虚假材料备案的,撤销其备案并及时向社会公告。
七、后续监管要求
诊所备案后,需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县级卫生健康部门将每年对辖区内诊所开展至少一次现场监督检查,如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利用信息化监管平台进行日常监管和月度执业活动分析,至少每半年形成一份辖区内诊所执业活动监管分析报告。
总之,诊所备案制流程涉及多个环节,需要诊所负责人认真准备材料、积极配合审核和勘查工作,并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和要求。同时,卫生健康部门也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诊所备案工作的顺利进行和医疗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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