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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追诉时效期,【461】刑事犯罪中的追诉时效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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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追诉时效的具体时长(多长算过期?)

追诉时效的长短直接与犯罪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挂钩。法定最高刑是指刑法分则相应条款对该项犯罪所规定的最高刑罚(主刑)。《刑法》第八十七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年。

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时效为十五年。

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时效为二十年。

特殊规定(二十年后的追诉):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这意味着,即使法定最高刑是无期或死刑的案件,过了二十年,原则上也不再追诉。只有那些犯罪性质、情节、后果都特别恶劣,对社会秩序、国家安全影响极大,即使过了二十年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不追诉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维护法律尊严的极少数案件,才可能在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后进行追诉。这是极其严格的例外程序。

怎样确定“法定最高刑”?

不是指该罪名的整体最高刑,而是指根据具体犯罪事实和情节,按照刑法分则相应条款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所对应的法定最高刑。

例如:普通盗窃罪,法定最高刑是3年(数额较大),时效5年;数额巨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10年,时效15年;数额特别巨大或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最高刑是无期,时效20年。

二、 追诉时效的起算点(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九条的规定,追诉期限的起算点遵循以下原则:

一般原则:从犯罪之日起计算。

“犯罪之日”通常是指犯罪行为完成(既遂)之日。例如:盗窃罪,从盗窃行为完成、财物脱离原所有人控制之日计算;故意杀人罪,从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之日计算(如果是结果犯)。

特殊类型犯罪的起算点:

继续犯(持续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持续一段时间。如:非法拘禁罪,从被害人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窝藏赃物罪,从赃物被起获或处理完毕、窝藏状态结束之日起计算。

连续犯: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如:多次盗窃、多次诈骗,从最后一次犯罪行为实施完毕之日起计算。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结果犯:如果犯罪行为实施时结果并未发生,而是之后才发生的,则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例如:故意伤害罪造成重伤,但被害人是在受伤后一段时间才死亡的,如果要以故意伤害(致死)追诉,则追诉时效从死亡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对共同犯罪人,一般均从共同的犯罪行为实施完毕或共同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即使某个共犯人之后才到案,时效起算点仍是共同犯罪终了之日(当然,时效中断的情况除外)。

三、 追诉时效过期(届满)的法律后果

追诉时效一旦届满,将产生实体法上的重大后果:

国家刑罚权消灭:这是最核心的后果。意味着国家丧失了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权力。司法机关不能再对其立案侦查、提起公诉、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

不得启动或继续追诉程序:

侦查机关:发现犯罪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不立案;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发现已过追诉时效,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法定不起诉)。

审判机关:在审判阶段发现已过追诉时效,应当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如果是在判决前发现且案件事实清楚,但仅因时效问题不能判刑)。需要注意的是,实践中,对于时效届满的案件,法院通常裁定终止审理。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永久性抗辩权:时效届满成为其对抗国家追诉的法定理由,可以此要求司法机关终止诉讼程序。

不产生前科记录:因为未被定罪判刑,自然不会产生刑事犯罪的前科记录。

四、 追诉时效的中断与延长(时效可能暂停或重新计算)

时效制度并非一成不变,存在两种特殊情况:

追诉时效的中断(《刑法》第八十九条第二款):

定义: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

条件:在追诉期限内(前罪的时效还没过),犯罪分子又实施了新的犯罪(不论新罪的性质和轻重)。

效果:前罪的追诉时效被“归零”,从犯后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前罪对应的时效期限。后罪的时效则从其自身犯罪之日起计算。

追诉时效的延长(《刑法》第八十八条):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追诉时效是刑法平衡惩罚犯罪与维护社会安定、司法效率与公平正义的重要制度。

晚安,明天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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