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志超》,此词条收录于06/15,仅供参考
张志超,男,1989年5月生,山东临沭县人,后改名为张超。曾担任山东临沭二中分校高一24班班长,山东“张志超案”当事人。
2005年2月,不到16岁的张志超被警方认为在教学楼洗刷间并杀死一名同校女生,次年以罪被判处其无期徒刑,5年后张志超提出申诉,并称自己在公安机关所作的有罪供述系刑讯逼供所得。之后多家媒体对该案的侦办过程提出了质疑。2017年5月,最高法立案审查该案,并于同年11月16日指令山东省高院再审。山东省高院经于2019年12月5日在淄博中院不公开开庭再审此案,最终于2020年1月13日上午9时改判张志超无罪。
2020年6月1日,北京市大禹律师事务所律师袁枫、陈曦为张志超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提出国家赔偿申请,申请赔偿的金额为788.9万余元,其中包括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188.9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00万元。2021年1月26日,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结张志超申请国家赔偿一案,依法向赔偿请求人张志超支付赔偿金332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