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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核算本身是存在局限性的,比如像企业拥有的专利、人才、技术等有价值的一些无形资源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要求,是没有办法被列示在企业财务报表的资产中的。同样,有些潜在的企业债务,因为不符合会计准则的确认要求,也没有出现在财务报表的负债中。
这些没有被列示在报表中的债务就像隐藏在水下的冰山,平日里风平浪静,没什么问题,可一旦爆发,就可能引发巨大的灾难,对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21世纪初,安然公司就是因为大量的“表外”债务,最终破产。
所以,要想认清一家企业的真实债务情况,仅看资产负债表内债务是不够的,还需要了解企业有哪些“表外”债务,但这通常不是一件容易的事。下面介绍一些常见的,没有被列示在财务报表中的企业债务。
一、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不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中的。资产负债表里列示的负债通常有明确的支付时间和金额,但或有负债更像一颗不定时炸弹,它是否会爆炸,何时爆炸,都具有不确定性,一旦爆炸,造成的损失也无法预计。因此,或有负债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负债的认定要求,不能体现在财务报表中。
然而,或有负债却可能对企业造成的影响,因此需要通过一种方式让财务报表使用者知晓这种债务的存在。这种方式就是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行披露。《企业会计准则第13号--或有事项》规定,除非或有负债极小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否则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具体包括:
(1)或有负债的种类及其形成原因,包括已贴现商业承兑汇票、未决诉讼、未决仲裁、对外提供担保等形成的或有负债。
(2)经济利益流出具有不确定性的说明。
(3)或有负债预计产生的财务影响,以及获得补偿的可能性;无法预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或有负债的一个最常见例子就是债务担保。一些企业会为其他企业提供债务担保,如果对方出现问题,担保方则需要履行连带责任。一旦签署了担保合同,担保责任就形成了,未来是否会发生具有不确定性,它就被认定为企业的或有负债,不被列示在资产负债表内。
但是,如果有客观证据表明,被担保企业不能偿还到期债务,而担保企业有很大概率要承担连带责任,需要支付相关费用,赔偿金额也可以确定在一个区间,那么按照会计准则的规定,担保企业就不能把这类债务确认为“或有负债”,而是需要将其确认为“预计负债”。预计负债是需要列示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中的。同时,企业还需要在财务报表附注中进一步披露预计负债的具体信息,包括预计负债的种类、形成原因、金额等。
二、刻意隐藏负债
如上所述,或有负债是由于不符合会计准则对负债的定义,因此才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还有另一种负债不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情形--企业为了让财务报表上的负债率看起来更低,故意将一些债务隐藏在财务报表之外。
2019年4月,上海证券交易所给新城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城控股”)发去问询函,质疑其把高额负债刻意隐藏在财务报表外。事情的具体经过如下:
房地产企业由于项目资金需求量大,有需要分散风险,通常有大量的合(联)营公司。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如果新城控股拥有一家合(联)营公司的控制权,它就需要合并财务报表。
然而新城控股找了个理由,说自己是根据公司章程而不是会计准则的规定来决定是否合并财务报表的,因此没有把24家持股比例超过50%的合(联)营公司的财务报表合并。这个解释显然没有说服力。
新城控股不愿意并表的原因很简单,这24家企业大多都是亏损企业,而且资产负债率非常高,有个别企业资产负债率竟高达399.54%。
新城控股2018年年报显示,截至2018年12月底,其自身的资产负债率已经高达84.57%。如果把这24家高负债企业并表,它的资产负债率显然会进一步上升。此种情形之下,过高的资产负债率就会引发银行的担心,影响新城控股的融资,所以它才会把应该体现在财务报表内的负债数据想办法调到表外去。
刻意把负债隐藏在财务报表外是想要故意期满投资者,这是一种严重违反会计准则的行为。
三、创新融资方式
还有一种没有出现在资产负债表中的债务,它是由于创新的融资方式带来的。比如以资产证券化和永续债方式进行的融资。
资产证券化通俗的说法是指,你手上有个东西能够在未来不断给你带来现金,而且你可以较为准确地预测这个未来现金流的金额与频率,这时你就可以和金融机构合作,基于这个稳定的未来现金流发行证券,从而获得一笔融资,并用这个东西未来产生的现金来保障购买证券的人的收益。其本质就是预支未来的钱,通过打包出售这些未来收入,换取当下的融资。
从某种角度看,资产证券化具备了债务的一些特点,然而在现行会计准则下,一些种类的资产证券化没有被要求列示在资产负债表中。
还有一种是永续债,是指由企业发行,没有明确到期时间或期限非常长(一般超过30年)的债券。我国第一支永续债于2013年发行,截至2019年6月,国内共发行了1139份永续债,发行规模累计达到1.6万亿元。其中,国有企业发行的永续债数量占总发行数量的95%.
永续债名义上是债券,然而,根据财政部《永续债相关会计处理的规定》,一些永续债不被认定为负债,而是被认定为所有者权益。这是因为,不同于普通债券,永续债是没有固定期限的,发行人可以无限期推迟利息或本金的支付,因为它具有股权的一些特点。通过统计,热衷发行永续债的企业往往是建筑业、制造业等资金密集型行业。这些行业中的企业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发行永续债可以让这些企业表面上的资产负债率得到控制,避免进一步提高。
(来源:《贾宁财务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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