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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前年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进项税额转出,怎样账务处理?
例1:某公司在2022年12月被税局查出在2021年外购粽子所认证抵扣的专票,价税合计额11.3万元(其中:金额10万元,税额1.3万元)。在2022年12月时,公司需补增值税1.3万元,附加税1560元,滞纳金2722.72元。该批粽子当时作为福利费入账并税前扣除,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请问账上怎样调整入账呢?
情形1:如果公司执行的是企业会计准则,需追溯调整。
(1)补缴增值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月末时:
借: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
缴纳增值税时: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2)补缴附加税: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1560
贷: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1560
缴纳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1560
贷:银行存款 1560
(3)缴纳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2722.72
贷:银行存款 2722.72
(营业外支出是发生在本期的,故无需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且该笔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扣除。)
故该公司需要更正2021年财务报表、季报与汇算清缴等!即可享受税前扣除。
政策来源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附加。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六条规定:关于以前年度发生应扣未扣支出的税务处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对企业发生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少扣除的支出,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但追补确认期限不得超过5年。
即由上述政策规定,企业补缴附加税等,在企业做出专项申报及说明后,准予追补至该税费发生年度扣除。即2021年税前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5年。
情形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无需追溯调整。
(1)补缴增值税:
借:管理费用等 13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3000
月末时:
借:应交税额-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 13000
贷: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
缴纳增值税: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13000
贷:银行存款 13000
(2)补缴附加税:
借:税金及附加 1560
贷: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1560
缴纳附加税:
借:应交税费-应交附加税 1560
贷:银行存款 1560
(3)缴纳滞纳金:
借:营业外支出 2722.72
贷:银行存款 2722.72
(4)在2022年11月补缴增值税,产生2022年的福利费;补缴附加税,产生2022年的附加税。但税前扣除的时间是2021年!税务口径无论会计怎样核算,税务税前扣除的口径是不变的。所以在2022年的企业所得税不能将该费用进行税前扣除,需要在2023年汇算清缴2022年时纳税调整。
在2021年扣除是更正2021年相关财务报表、季报、企业所得税申报表、汇算清缴报表等即可进行扣除。
广州天诚会计所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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