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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
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文件规定。
因此,在开具建筑服务特定业务类数电票时,【跨地(市)标志】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选择,若属于异地建筑服务项目(跨地级市)涉及跨区域涉税事项报告的需要选择为“是”;若不涉及,选择“否”。
建筑服务是指各类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修缮、装饰,线路、管道、设备、设施等的安装以及其他工程作业的业务活动。包括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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