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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5210是什么意思,【惟民研析】微信转账和红包区别之大,别乱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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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亲朋好友之间肯定免不了用微信发红包或者转账。尤其是春节期间,在微信上各自的亲朋好友都喜欢在群里发发发,有的时候男朋友或者是老公为了表达爱意也会在微信上发一个“大红包”,那么如果双方一旦因此产生纠纷,转账和红包产生的经济往来是否属于同一性质?是否都需要还呢?

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认定微信红包与转账性质存在区别,红包属于赠与,转账则属于借款,据此判令被告周先生偿还原告刘女士借款12900元,下面我们来看一下案件经过。

【基本案情】

2019年,刘女士通过微信认识了周先生。双方认识不久后,周先生便以经济困难为由,多次向刘女士借款。2020至2021年间,刘女士通过银行转账、微信红包等方式累计向周先生转款15669元,后刘女士多次向周先生要求返还上述转款均未果。之后刘女士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庭审中,周先生答辩称,涉案款项不是借款,是赠与。

【法院审理认为】

刘女士以微信红包、微信转账两种方式向周先生提供资金,微信红包自身即包含“赠与”之义,结合本案具体情形,刘女士出于对周先生生活的资助向其发送微信红包共计2769元,属于刘女士的赠与行为,无需周先生偿还。关于刘女士通过微信转账向周先生支付的12900元,周先生虽辩称是赠与,但其并无证据证明刘女士就此曾作出赠与的意思表示,且考虑到周先生曾向刘女士借款还贷等情况,刘女士向周先生通过微信转账支付款项的应认定系其向周先生提供的借款,周先生应予偿还。

【律师解析】

微信红包作为一种电子红包,其支付的限额一般设置为200元,这一设置,也侧面体现了微信红包的小额赠予性质。而在一些特定日期,如某年的5月20日,该红包的支付上限会调整为520元、1314元等具有特殊意义的金额(谐音“我爱你”、“一生一世”),也印证了微信红包支付方式体现出了更多的赠与性质。像这特殊金额的数字如“521”、“52.1”、“131.4”、“1314”、“520”、“5210”等如发生在恋人或异性之间,也有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带有增进感情获取好感之目的赠与行为。

实际上,对微信红包和和微信转账的性质认定,是一种对双方举证责任进行分配。微信红包这种付款行为本身即带有赠予的意思,所以需原告承担举证责任,证明其付款属于借款。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出借人向借款人主张归还借款时,至少应当证明两个方面事实。一是双方就借贷法律关系达成合意,二是出借人实际向借款人交付了出借款项。如果举证不能,则认定属于赠予。而微信转账并不带有赠予的意思表示,属于需被告方举证其属于赠予,如果举证不能,则认定属于借款。

总之,我们在使用微信支付时,要尽量注意红包和转账的规则区别,选择合适的转款方式,在每一笔的转款时对款项的性质和用途备注明确或者支付前后向交易方发信息进行明确,避免今后引起诉讼时,本身的目的出于赠与(或借款),被法院认定为借款(或赠与),损害自身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指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667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阮占文律师

南昌大学法学学士

专业领域:民商事合同纠纷、婚姻纠纷、商事仲裁、侵权纠纷、建设工程纠纷等

联系电话:15979071420微信同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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