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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前后的三次变化,法悟 | 关于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利率规定之比较

民间融资是国家正规金融的必要而有益的补充,其具有手续简便、形式灵活和融资快捷等特点,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其中,民间借贷是民间融资最主要的表现形式。伴随着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因高利率、不规范民间借贷行为所引发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呈爆炸式增长,表现为借贷金额庞大、涉及范围较广、参与主体多元以及运行规制亟待完善等特点。

2015年8月6日发布并自同年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5〕18号,以下简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迄今已历经了两次修正,分别为2020年8月19日发布、同年8月20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2020年12月29日发布、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以下简称“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从出台以来到后面进行的两次修改,重点在于进一步规范了民间借贷的定义、降低了民间借贷司法保护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取消了对于约定不明逾期利率为6%的规定并明确了职业放贷人和高利转贷等借贷行为无效以及废止部分条款等。

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关于利率修改的变化较大,实务中较易混淆。为了厘清新旧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对于利息计算规则的相应规定,现以图表的形式梳理如下,便于业内外人士查阅和运用。

民间借贷利息规定前后的三次变化

*本微信文章仅为交流目的

不代表华炬律师事务所的法律意见

作者简介

张文魁 律师

张文魁律师,“双一流”高校硕士研究生,持有CET-6级(含口语)证书,省法学会破产与重组研究会理事,省律协企业整合重组与破产专业委员会委员、仲裁员和听证员。兼具经济师(金融)、注册税务师、保险公估师和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质,拥有证券经纪人资格、投资银行业务资格、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投资顾问)资格、基金从业资格及期货从业资格,具有深厚的理论素养和扎实的专业功底,担任省内政府机关、大型国企和民企法律顾问期间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并受到一致好评。

近年来参与或主办的项目主要有:1.某物资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2.某新能源科技集团关联企业合并重整;3.某焦化和钢铁公司破产清算;4.某县数十家国企市场出清;5.某冶金企业破产清算;6.某光电科技企业破产重整案。目前主要研究和服务领域为民商事案件的诉讼或仲裁、企业破产、债券发行以及税收筹划等。

联系电话:15735176352(微信、QQ同号284968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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