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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贪老虎有哪些,【年终盘点】2024年度受审领刑“亿元贪腐大老虎”一览,贪王是谁?打..

大家好,我是烽火轮。

2024年即将过去,又到了官宣亿元贪腐大老虎的年终盘点时刻。去年的年终盘点详情请参见《【》。

大老虎统计口径仅包括公开报道的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的、一审宣判/择期宣判的、二审宣判的等几类,不包括非法集资、融资、走私、经济纠纷、商业侵权、卷款跑路、非法操纵股市、金融诈骗等经济金融领域的亿元案件,也不包括敏感的军队系统反腐案件。

名单大概率会有遗漏,欢迎补充修正。

根据主要权威媒体(如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公开报道的材料,粗略统计,全年有36位亿元贪官受审领刑,数量明显高于往年(2023年为22位,其中有几名贪官名单重复,2023年一审择期宣判,2024年正式宣判刑期),表明中央政府在反腐方面打击力度再次加强,案件审理审判加码提速。

下面按照涉案金额的高低次序,列出2024年度受审领刑的亿元贪腐大老虎名单。

1、李传良:31.36亿元(外逃)

黑龙江鸡西原副市长,涉案金额超过31.56亿元。2024年10月11日,《人民法院报》整版刊发牡丹江中院关于李传良贪腐案的公告。2018年11月15日外逃,2020年12月1日,黑龙江省公安厅对李传良发布通缉令。案发后扣押、冻结资金共计人民币140987.522529万元、查封1021处、查封土地、滩涂27宗、查封林地8宗、扣押汽车38辆、扣押机械设备10台(套),冻结18家公司股权。

2024年9月29日立案受理,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九十九条之规定,将没收犯罪嫌疑人李传良违法所得。

2、李建平:超过30亿元(死刑,已执行)

呼和浩特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原书记,涉案金额超30亿余元,被称为“内蒙古反腐败斗争史上迄今第一大案”。2022年9月7日一审被判处死刑,2024年8月22日二审维持原判,2024年12月17日被执行死刑。

3、白天辉:11.08亿元(死刑)

中国华融国际控股有限公司原总经理,非法收受11.08亿元,2024年5月28日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4、何泽华:9.43亿元(死缓)

国家烟草专卖局原副局长,涉案金额9.43亿元,2024年5月29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5、孙志刚:8.13亿元(死缓)

贵州省委原书记,涉案金额8.13亿元,2024年10月29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6、刘文新:6.09亿元(死缓)

贵州省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涉案金额6.09亿元,2024年12月23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7、王大伟:5.55亿元(死缓)

辽宁省人民政府原副省长、省公安厅原厅长,涉案金额5.55亿元,2024年10月14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8、汲斌昌:5.26亿元(择期宣判)

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涉案金额5.26亿元,2024年5月16日,一审择期宣判。

9、田惠宇:5亿元(死缓)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行长,涉案金额5亿元,2024年2月5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0、李再勇:4.32亿元(死缓)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非法收受4.32亿元,违规占用林地、耕地、永久基本农田、草地等土地总面积105余公顷,破坏生态环境造成经济损失人民币8645万余元。2024年8月13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1、李金柱:4.31亿元(死缓)

陕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涉案金额4.32亿元,2024年12月25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2、范一飞:3.86亿元(死缓)

中国人民银行原副行长,涉案金额3.86亿元,2024年10月10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

13、顾波:3.5406亿元(择期宣判)

云南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涉案金额3.5406亿元,2024年1月25日,一审择期宣判。

14、陈继兴:2.895亿元(死缓)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涉案金额2.895亿元(2.78亿元 115万元)。2024年8月29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5、韩勇:2.61亿元(择期宣判)

陕西省政协原党组书记、主席,涉案金额2.61亿元。2024年12月12日,一审择期宣判。

16、刘捍东:2.45亿元(择期宣判)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涉案金额2.45亿元。2024年10月31日,一审择期宣判。

17、姜杰:2.25亿元(死缓)

西藏自治区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涉案金额2.25亿元。2024年10月12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18、骆玉林:2.2亿元(择期宣判)

国资委原副部长级干部,涉案金额2.2亿元。2024年11月1日,一审择期宣判。

19、曹广晶:2.16亿元(无期)

湖北省原副省长,涉案金额2.16亿元择期宣判(2023-10-26)。2024年5月24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殷美根:2.07亿元(择期宣判)

江西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副书记、副主任,涉案金额2.07亿元。2024年10月25日,一审择期宣判。

21、吴炜:1.86亿元(死缓)

柳州市委原书记,涉案金额1.86亿元。2024年12月19日,一审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2、张红力:1.77亿元(择期宣判)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委员、副行长,涉案金额1.77亿元。2024年11月14日,一审择期宣判。

23、宋同发:1.754亿元(择期宣判)

安徽省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安徽省皖投产业发展有限公司董事长,涉案金额1.754亿元,未遂4191.441万元。2024年6月18日,一审择期宣判。

24、王小林:1.5亿元(择期宣判)

原贵阳医学院副院长,原贵阳医学院附属医院院长,涉案金额1.5亿元。2024年12月12日,一审择期宣判。

25、董云虎:1.48亿元(无期)

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原主任,涉案金额1.48亿元。2024年8月28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6、熊雪:1.48亿元(死缓)

重庆市原副市长,涉案金额1.48亿元。2024年12月17日被判处死缓,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7、顾艳华:1.34亿元(无期)

青海省粮食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涉案金额1.34亿元。2024年9月25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8、孙述涛:1.29亿元(无期)

山东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涉案金额1.29亿元。2024年10月2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9、刘连舸:1.21亿元(死缓)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涉案金额1.21亿元,向相关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33.2亿余元,造成本金损失人民币1.9亿余元。2024年11月26日被判处死缓。

30、李铁:1.1969亿元(有期20年)

原男子足球国家队主教练,涉案金额(受贿行贿)1.1969亿元。2024年12月13日被判处有期徒刑20年。

31、高卫东:1.1亿元(无期)

茅台原董事长,涉案金额1.1亿元,其中4656万余元未实际取得。2024年2月2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2、周建琨:1.08亿元(择期宣判)

贵州省政协原党组副书记、副主席,涉案金额1.08亿元。2024年1月11日,一审择期宣判。

33、李东:1.08亿元(无期)

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原副总经理,涉案金额1.08亿元。2024年7月1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4、陈如桂:1.08亿元(无期)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原党组成员、副主任,涉案金额1.08亿元。2024年8月6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5、朱从玖:1.05亿元(无期)

浙江省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涉案金额1.05亿余元。2024年11月19日被判处无期徒刑,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36、商黎光:1.04亿元(择期宣判)

山西省委原副书记,涉案金额1.04亿元。2024年10月24日,一审择期宣判。

相比2023年度,开庭审理的亿元大老虎的贪腐能力更强。涉案金额总数达到165.8765亿元,“人均贪腐”4.61亿元,令人触目惊心。

34名大老虎领刑情况:被判死刑2人(其中1人已被执行,李建平);被判无期8人;被判死缓13人(其中5人减成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择期宣判11人,有期徒刑1人;外逃1人。

尽管有明确的党纪国法在约束,政府多次三令五申表示对腐败行为“零容忍”,“老虎苍蝇一起打”,严打“灯下黑”,“刀刃向内”,但依然挡不住那些人的贪欲,前“腐”后继,络绎不绝。

在巨大的利益诱惑、形同虚设的监管漏洞和极不成比例的违法代价面前,觉悟、人性和党性根本禁不住考验,关键时刻得靠健全的法治,实现全民监腐、反腐、治腐。

从众多量刑结果来看,那些巨贪们真正能够走向刑场的实属极少数,在被判处死缓贪官的判决书中,以下说法几乎成为固定格式:

“xxx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鉴于其受贿犯罪中有未遂情节,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涉案赃款赃物已全部追缴,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

尽管“三个特别严重恶劣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只要你“如实供述罪行,主动交代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绝大部分受贿事实;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就能获得从轻处理,这已经变相成为巨贪们保命的护身符,显失公平。

何时能够实行罪大恶极巨贪的“死刑常态化“?

正如在《》所指出的那样,真正能够有效威慑潜在贪腐者,可以考虑从三方面入手:

(1)对腐败行为的处罚措施实行“明码标价”,凡是经过复核确认的涉案金额达到某个条件,一律判处死刑(死缓),任何理由都挡不住,铁面无私,体现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2)加强有效的第三方独立监管机制建设,建立完善和严格执行相应的“阳光监督”制度,实现“透明反腐”,让广大人民群众有渠道有保障地有效行使监督人民公仆的法定权利。

(3)建立溯源倒查终生追责机制,一方面对官员实行终生追责制,让那些原本想平安落地退休后松口气的潜在犯事官员们无法心存侥幸;一方面,凡是出现重大贪腐行为的官员,对其提拔之人和通过审核的人事组织部门时任负责人也要共同追究其“监督失察,用人不当”之责。

总之,实行阳光监督,透明反腐,牢牢地将公权力限制在法治范围内,实施终身追责制,是阻断贪腐行为的根本之举。

虽然反腐成果显著,但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反腐倡廉工作十分艰巨,任重道远。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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