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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主张分割房屋的诉讼时效,遗产分割有诉讼时效吗?

原《继承法》(已废止)第八条规定了继承纠纷的诉讼时效,但这在《民法典》施行后,因其在总则中已对诉讼时效作出规定,而继承的诉讼时效期间并无特殊性,故现在继承编没有再对诉讼时效予以规定。那么,继承纠纷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制度呢?

【案情1简介】

董某与妻子王某育有三子二女,分别为:董某奇、董某禄、董某年、董某花及董某凤。一家人均居住在董某与王某自建的楼房内,从未有过分家协议。王某于1997年去世。董某奇于2006年因车祸去世,本案原告系董某奇的妻子梁某花及女儿董某欣,两人在董某奇去世后不久搬离了该栋楼房。

2018年9月,董某居住的房屋拆迁,政府对该房屋进行拆迁安置补偿。2019年2月8日,董某通过现场视频形式表示其名下遗产由其儿子董某禄及董某年二人继承,不分给原告梁某花及董某欣,现场仅有董某子女在场,无其他见证人。2019年2月22日,董某去世。原告梁某花与董某禄及董某年协商要求继承房屋拆迁补偿款相应份额,未果,遂起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以上争议焦点原告对王某遗产提起的诉讼是否已过诉讼时效?

【法理分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已废止)第八条规定:继承权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现《民法典》继承编中虽未规定诉讼时效,但由于其并无特殊性,应当适用《民法典》总则部分诉讼时效的规定。

按照上述说法,继承纠纷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权利人未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向法院主张民事权利,则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的抗辩。

但是,《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根据本条规定,涉及物权请求权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法院对以上两个案例均认为涉及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那么,是否所有的继承纠纷案件都不适用诉讼时效呢?显然不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第八次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的通知第 25 条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各继承人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依据继承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遗产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当事人诉请享有继承权、主张分割遗产的纠纷案件,应参照共有财产分割原则,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的批复》规定: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

继承案件中,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未分割前,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的状态,各继承人之间主张分割遗产的不适用诉讼时效。

一般而言,处理继承案件大致分为三步:

1、确认继承人身份;

2、确认被继承人遗产范围;

3、分割遗产。

对于仅仅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依据《民法典》规定,应适用诉讼时效;对于涉及分割遗产的诉讼,《民法典》规定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未分割的遗产在被继承人死亡时便归继承人所有。继承人要求对共同共有的被继承人遗产进行分割,不适用诉讼时效。

换句话说,如果所有继承纠纷适用诉讼时效,则对于涉及物权请求权部分与一般物权请求权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的法律规定有所冲突;若均不适用诉讼时效,则会使继承人怠于确认继承人身份。

综上,继承纠纷中,仅未确认继承人身份的诉讼受诉讼时效的限制,涉及分割遗产的,原则上不适用诉讼时效。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第一百九十六条 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一)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二)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三)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

  (四)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三百零三条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上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于赔偿。

物权请求权没有时效限制,还表现在夫妻离婚后财产纠纷中,对于离婚时未分割的夫妻共有财产,任何一方都有权诉请分割,不受三年诉讼时效限制。

《最高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八十三条规定:“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主要理由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看:

首先,夫妻共有财产制是典型的共同共有。我国《民法典》第三百零三条规定,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可见,共有人分割请求权虽然名为请求权,但并非请求他人同意分割的权利,而实质是使他人负有与其协议分割的具体方法之义务。分割共有物,早已是法律赋予共有人的权利,其得以一人之意志行使该项权利。因此,分割共有物之请求权,实质是形成权,不应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其次,我国《民法典》物权编没有规定时效取得制度,因此,根据物权法定的原则,所有权归属不会单纯因为时间的经过而发生变化。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在离婚时没有进行分割,不会因为时间的经过而改变性质,双方身份关系的解除,也不能使原本属于两人共有的财产变更为一人所有。双方共有关系仍是稳定的,满足再进行分割的条件。

最后,如果司法解释规定,离婚时未经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经过3年的诉讼时效就不能再分割,无疑会鼓励转移、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不诚信行为,实际占有或控制夫妻共同财产的一方,只要能够藏过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就可以取得该财产。这种结果与我国的主流价值观念是相悖的。

最高院司法解释

第八十三条 离婚后,一方以尚有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分割的,经审查该财产确属离婚时未涉及的夫妻共同财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遗产继承主张分割房屋的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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