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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劳部发〔1995〕143号)第4条规定,“在特殊条件下从事劳动和有特殊情况,需要在每周工作40小时的基础上再适当缩短工作时间的,应在保证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的前提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由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据此可以认为,对于缩短标准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拥有自主决定权,其可以根据本单位工作或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制定出短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
若某单位以规章制度的形式规定,本单位员工每天工作7小时,每周工作5天,这就相当于单位内部的标准工时。劳动者每天可以少工作一小时,属于用人单位给员工的福利。假设用人单位在某日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一小时,因为没有超过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8小时,若该单位按照正常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了延长的一小时工资,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从有利于劳动者的角度考虑,在用人单位没有对此予以明确的情况下,劳动者在7小时内完成了正常的工作量,单位继续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劳动者主张加班费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实践中也有获得支持的案例。
因此,若用人单位拟执行每周5天加每天7小时工作制的,可以进一步明确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办法。如果单位规章制度将劳动者日工作超过7小时的部分都按照加班对待,这样的规定对劳动者有利,法律一般不会加以干涉。如果规章制度将劳动者日工作7小时以上8小时以下的这一个小时规定为可以弹性安排的延长工作时间,在该时段内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折算工资,也不会与法律规定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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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书简介
蔡飞律师整理了劳动争议的重难点、热点问题,力求做到问题全覆盖、导向前瞻性,以期对大家有所助益。书中对最常见的11类劳动争议中涉及裁判规则、答辩思路、应对技巧中的热点及疑难进行提炼总结,对争议较大的裁判问题予以厘清,同时也对劳动争议的程序作出释明。本书所涉及的劳动争议类型包括:1.经济补偿;2.赔偿金;3.代通知金;4.加班费;5.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年休假;7.年终奖;8.竞业限制;9.确认劳动关系;10.工伤认定;11.工伤(职业病)等级认定及赔付等。
例如一些内容:
三、适用《劳动合同法》第36条、第37条规定,协商解除及劳动者单方解除的风险及规避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所约定的经济补偿能否低于法定标准?
2.辞职申请书与通知书有什么区别?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3.辞职后发现怀孕了,是否可以撤回辞职通知书?
4.劳动者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后,在30天通知期内能反悔不离职吗?
5.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并履行完毕后,可主张重大误解要求撤销吗?重大误解应当如何认定(为什么发现怀孕后要求撤销协议不可以,但工伤却往往可以)?
四、劳动者单方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的认定
1.劳动者单方辞职可获得经济补偿,主要有*些规定?
2.《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第1款和第2款相比,劳动者行使被迫解除权是否一律需要提前通知?
3.劳动者申请仲裁是否可视为解除劳动合同?
二、新书亮点
职场上乘风破浪、披荆斩棘的必读书目!
(一)全面覆盖:这本书涵盖了数百个常见的、疑难劳动争议问题,无论你是雇主、律师还是人力资源工作者或是普通员工,或都能有所裨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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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紧贴实践:对于争议不决问题,则会紧密结合实际案例,让你从不同的裁判口径中获得相应的应对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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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蔡飞
全国总工会、司法部、中华律协“全国维护职工权益杰出律师”;
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2020年度全国律师行业最受关注人物;
《亚洲法律杂志》(ALB)“年度华南华中地区劳动与就业律师事务所大奖 – 本地”(提供全部服务案例);
获评广州司法局、律师协会深化律师体制改革“30年30人30所”,为30年发展历程数万律师中评选出的30名律师之一;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委员;
广东省律师协会劳动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广州市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专业委员会主任;
广州市工会法律服务律师团团长;
广州市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家;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法律顾问;
华南理工大学研究生导师;
华南师范大学法律硕士专业学位兼职教师;
广东工业大学MBA讲座教授;
广东技术学院研究生导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特约律师;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诉调对接工作室调解员;
劳动争议仲裁员等职务;
多年来一直担任广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的法律顾问以及众多知名企业的劳动法顾问。
联系方式:邮箱:cf@kingpound.com;电话020-38390333-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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