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派遣基本概念
劳务派遣又称为人力派遣,是指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单位支付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最大特点:劳动关系与用工关系相分离。
劳务派遣适用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中的员工,由用工单位直接管理,劳务派遣的标的是“人”劳动力。
二、《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三条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6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第四条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10%。
前款所称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计算劳务派遣用工比例的用工单位是指依照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
第七条劳务派遣协议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二)工作地点;
(三)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四)按照同工同酬原则确定的劳动报酬数额和支付方式;
(五)社会保险费的数额和支付方式;
(六)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事项;
(七)被派遣劳动者工伤、生育或者患病期间的相关待遇;
(八)劳动安全卫生以及培训事项;
(九)经济补偿等费用;
(十)劳务派遣协议期限;
(十一)劳务派遣服务费的支付方式和标准;
(十二)违反劳务派遣协议的责任;
(十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纳入劳务派遣协议的其他事项。
三、增值税
3.1税目:劳务派遣是“现代服务—商务辅助服务—人力资源服务”
依据:商务辅助服务,包括企业管理服务、经纪代理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安全保护服务。人力资源服务,是指提供公共就业、劳务派遣、人才委托招聘、劳动力外包等服务的业务活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3.2销售额: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或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为销售额
3.3税率、征收率: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的有关规定:
一般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6%征税,也可以差额(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后的余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劳务派遣可以全额3%(自2020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可以选择按1%的征收率全额征收增值税),也可以差额5%。
根据财税〔2016〕3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发生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特定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但一经选择,36个月内不得变更。因此,劳务派遣单位不可以在选择适用税率的同时选择简易办法差额征税。
3.4发票开具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选择差额纳税的纳税人,向用工单位收取用于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开具普通发票。
注:劳务派遣员工的商业保险、雇主责任险、劳动保护费等,属于员工人身相关费用,应由劳务派遣单位承担,但实务中存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将上述费用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况。根据税法规定,差额征税方式下,扣除额仅为劳务派遣单位代用工单位支付给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福利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故劳务派遣单位在差额开票时,应将上述费用开在服务费部分,不得开在扣除额部分。
3.5备注栏信息
按照现行政策规定适用差额征税办法缴纳增值税,且不得全额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财政部、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自行开具或者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发票时,通过新系统中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自动计算税额和不含税金额,备注栏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发票开具不应与其他应税行为混开。
文件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3.6申报表填列
一般纳税人采用简易计税方式差额开票的,申报时扣除额金额需在增值税申报表附表一《本期销售情况明细》第12列和附表三《服务、不动产和无形资产扣除项目明细》第3-5列填列扣除额。
四、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
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
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
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小微企业优惠政策中的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依据: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相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口径和高新技术企业用工人数人员人工费用归集口径包含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承担劳动法上的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实际用工单位承担相应的劳动和民事法律责任。据此,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承担支付工资、缴纳社保等法定的雇主义务。从法律角度,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而不是实际用工单位的职工。因此,本公告规定,以劳务派遣形式就业的残疾人,属于劳务派遣单位的职工。劳务派遣单位可按照《通知》规定,享受相关税收优惠。
五、相关知识问题
5.1劳务派遣员工的工会经费如何处理?
依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组织劳务派遣工加入工会的规定》(总工发〔2009〕21号)劳务派遣工的工会经费应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提取并拨付劳务派遣单位工会,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经费,由劳务派遣单位工会按规定比例上缴。根据上述规定,用工单位支付给派遣单位的工会经费,由派遣单位向用工单位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5.2劳务派遣员工的差旅费如何处理?
根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企业所得税收入成本匹配原则,派遣员工工作中发生的差旅费应由用工单位自行列支,无需支付给派遣单位。实务中存在用工单位将派遣员工报销的差旅费支付给劳务派遣单位,再由劳务派遣单位支付给员工,且用工单位要求劳务派遣单位开具发票的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如确需开票的,应将该部分费用开在服务费部分,不得开在扣除额部分。
5.3劳务派遣的残疾人员人数在计算残保金时算入哪一方?
依据:《财政部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9年第98号)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