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政府采购的复杂运作体系中,许多人以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数量必须 3 家以上,实则不然。不同的采购方式,不同情形下,对供应商数量有着不同的规定与考量。
公开招标
一般情况下:公开招标要求参与投标的供应商数量应达到 3 家及以上。当到投标截止时间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时,招标采购单位可以报财政部门批准后改为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特殊情形:根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74 号)第 27 条规定,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 人、采购代理机构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谈判
一般情况下:竞争性谈判要求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至少有三家。
特殊情形:如公开招标转竞争性谈判后,符合 74 号令第 27 条的情形,即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经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
一般情况下:通常要求参与的供应商数量为 3 家及以上,以促进竞争并激发创新方案的产生。
特殊情形:但对于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在采购过程中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社会资本)只有 2 家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可以继续进行。
询价
一般情况下:询价采购一般要求参与的供应商数量为 3 家及以上,以通过多家报价比较获取合理的采购价格。
特殊情形:若采购过程中只有两家供应商符合要求,通常应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以寻求更多供应商参与,除非该项目符合特定的条件可变更为其他采购方式。
单一来源采购
单一来源采购是一种特殊的采购方式,其供应商数量通常为 1 家。只有在符合《政府采购法》规定的特定情形时才可以采用,比如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等。这种采购方式虽然缺乏竞争,但在特定的紧急或特殊业务连续性需求场景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能有效保障政府部门关键业务的正常运转。
所以在政府采购供应商数量上并非一成不变的 “3 家以上” 标准,而是依据采购方式的不同以及各种实际情况灵活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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