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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游不交税我公司被进项税转出,上游供应商税务异常,但与本企业的交易是真实的,为什..

国税总局在多年前发过一个关于虚开发票界定的公告,公告号是国税发2014年39号。

文件明确定义了不属于虚开发票的三个条件:即“货物流、资金流、发票流”一致,简称为“三流一致”。

公告原文是这样规定的:

纳税人通过虚增增值税进项税额偷逃税款,但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符合以下情形的,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意思是纳税人已被认定为是进项虚开,但是与我的交易只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就不能说销售发票也是虚开的。

公告中规定的符合不定义为虚开的三种情形:

一、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了货物,或者提供了增值税应税劳务、应税服务;(货物流)

二、纳税人向受票方纳税人收取了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款项,或者取得了索取销售款项的凭据;(资金流)

三、纳税人按规定向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内容,与所销售货物、所提供应税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相符,且该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纳税人合法取得、并以自己名义开具的。(发票流)

符合以上三种情形即“三流一致”,就可以界定为不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与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精神一致。仍强调“三流一致” 。

虽然只要“三流一致”就不认为是虚开,但是“三流不一致”也并不会直接认定为虚开,只是需要纳税人承担举证,比如代发货,代付款,先卖后买,挂靠行为三流不一致,只要能证明是真实交易也不会认定为虚开。

受票方取得“三流一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的“可以”是指受票方取得符合“三流一致“的发票是可以抵扣的,并不意味着不符合”三流一致“的发票就不能抵扣。

但是这里有个风险,如果“三流不一致”被税务机关怀疑虚开的,受票方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接受虚开发票,而要求进项税转出。

很多企业不理解,上游供应商税务异常,但和我的交易是真实的,为什么进项税也要转出?

内在逻辑就是,增值税是链条税,立法的原则强调“合法性“,这一点与企业所得税强调的“真实合理性”明显不同。

在税务机关协查认定之前,受票方都要先进项税转出。

所以企业在取得进项发票时,尽量做到“三流一致”,如确实不能“三流一致”的,也要考虑交易环节的税收风险,提前做好风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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