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农户手中直接购买农产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
按照相关规定,从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允许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9%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其中,购进用于生产或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农产品买价和10%的扣除率抵扣进项税额。
但在取得扣税凭证时要注意,这里的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而对于从批发零售环节购进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的蔬菜、部分鲜活肉蛋而取得的免税普通发票,是不能作为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
政策依据: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