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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总是请病假,那么病假天数和医疗期什么关系,如何折算呢?
首先我们看一下法律上关于医疗期天数的规定:
从上述表格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医疗期的期限长短是由员工本人工龄以及在本单位的工作时间来决定。
如果员工断断续续的请病假,在病假为真实的情况下,只要病假天数超过下面的规定,公司就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或者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
1. 员工医疗期是3个月的,则员工在6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3个月;
2. 员工医疗期是6个月的,则员工在12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6个月;
3. 员工医疗期是12个月的,则员工在18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12个月;
4. 员工医疗期是18个月的,则员工在24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18个月;
5. 员工医疗期是24个月的,则员工在30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最多为24个月。
参考规定: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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