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后,主张由另一方按照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承担相应债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首先,夫妻双方在离婚时可对共同债务进行协商约定如何分割,属于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由其个人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对于夫妻共同债务,原则上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离婚后仍需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即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务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起诉要求清偿。
若双方离婚协议对共同债务分割有约定的,该约定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夫妻一方不得以离婚协议对约定对抗债权人,即债权人仍有权向夫妻一方或双方起诉要求清偿。约定不承担债务的一方在债务清偿后,可通过诉讼向另一方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