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中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丈夫或者妻子以自己或家庭的名义对外借款,但在未还款时,大妻二人就已经离婚了。债权人无论找到谁,谁都不愿意自己承担原来的债务。
那么,到底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下的债务该由谁来偿还呢?
对此,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担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根据该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双方离婚时,一般会对夫妻双方的对外债务进行判决,以确定夫妻双方各自承担多少债务。但是,实践中常常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在离婚时债权人并不知晓,而且双方对债务也没有进行处理,法院由于不知情对此也未判决,等到债权人知道离婚的事实时,再找谁要钱也要不回来。或者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债权人找到妻子,妻子说:“离婚时我们已经协议好了,所有债务都由男方来还,与我无关。”遇到上述情况,债权人同样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可以要求夫或妻任何一方来偿还,而且可以要求其偿还全部数额。因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都负有清偿的义务。
生活中常常还会遇到这样的情况,夫妻双方对外借款,往往是一方出面,借条上签的是夫或妻一方的名字,或者实际上只是夫或妻一方对外借款,但借款人以为是一方代表夫妻双方来借款的,这两种情况下如何处理?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千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为:“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通过上述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夫妻之间曾经约定财产各自所有、债务分别承担,这时即使是夫或妻以个人名义对外借款,那么也要由夫妻共同来偿还。立法这样规定主要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因为在生活中夫妻在家事上对外是相互代理的,一方的行为应当视为对另一方行为的代理。当然,法律这样规定也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债权人到法院起诉时可以以夫妻双方为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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